关于2026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26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为了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噪音、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明府办〔2024〕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拟报高明区委区政府建议发布《关于2026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制定《通告》背景和必要性

  群众对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关注度较高,为避免引发执法适用方面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涉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并结合2022年12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印发的《全市公安机关2022年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防范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我分局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依,切实提升管理效能。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5项内容,分别对中心城区禁燃区域、中心城区允许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其他注意事项以及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通告》第一项是明确禁燃区域范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中心城区扩建实际,结合中心城区人口相对稠密的特点,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作息,同时提升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效能,确保我区中心城区环保监测点数据达标,确定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荷城街道中山、岭南、金华、竹园、长安、健力、安泰、月明、育才、三洲、河江、泰华、明湖、罗西、伦埇、阮埇、苏村等17个村居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通告》第二项是明确在上述禁燃烟花爆竹的部分村居范围内设置有特定时间限制的可燃放区域,结合我区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根据广大群众需求,经安全评估,划定沿江路以东(君御海城至滨河PARK段不包含高明水厂周边100米范围内)、海滨公园(滨河PARK至世纪广场)、苏村大道、西岸大桥起往沧江水闸方向300米河堤段可燃放烟花爆竹。

  (三)《通告》第三项明确全区可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和中秋节的7时至23时30分;其它时间为当天的8时至22时。

  (四)《通告》第四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明府办〔2024〕1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明确全区禁燃地点、大型燃放活动审批、法律责任、燃放安全、监督范围等注意事项。

  (五)《通告》第五项是对本《通告》实施日期、期限的规定。

  三、解读机关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联系人:李志平,联系电话:1390285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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