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一、划定背景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二十五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的区域,是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和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和2025年1月26日省水利厅印发的《广东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要求,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

  〔2024〕4号)

  三、公告内容及要求

  (一)涉及范围: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86.71平方公里,其中:荷城街道10.66平方公里、杨和镇103.24平方公里、明城镇73.45平方公里、更合镇99.36平方公里。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农作物种植规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经济林种植要求: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

  (四)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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