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关于确定广州新机场项目(高明区主体工程)的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新机场项目(高明区主体工程)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州新机场项目(高明区主体工程)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门户网站及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期间,收到拟征收范围内的凤岗、天湖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公告》提出异议,均为一般协调性问题,未提及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方面意见,经征收部门研究均未采纳。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只有天湖股份经济合作社58户代表书面提出申请听证意见,未达到《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听证要求。因此,本府依法确定《广州新机场项目(高明区主体工程)农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出台背景

  广州新机场定位于广州国际航空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珠三角西部枢纽机场、军民融合机场。广州新机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机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大湾区机场布局,扩大航空服务范围,提升机场群保障能力,促进军民航协同发展,更好的服务国家战略,满足广大民众的出行需求。项目范围包括高明区和肇庆高要区部分土地。其中机场主体工程位于高明区更合镇范围内,由省机场集团委托我区组织对该项目用地实施征收。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征收范围、面积、对象

  (一)征收范围:广州新机场项目(高明区主体工程)征地范围涉及的更合镇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朗锦股份经济合作社、渡水股份经济合作社、凤岗股份经济合作社、锦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农用地。

  (二)征收面积:拟征收农用地的面积约6766亩(不含村庄用地,以实际征收测量面积为准)。

  (三)征收对象:征收农用地范围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四、重点内容

  (一)公告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为: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征收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等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五、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4〕2号)文件执行,为581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本项目是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的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大、用地时间紧迫,为最大程度激励村民,提高配合国家征地的积极性,本项目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和面积(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安排,不再实施实地留地。应承诺的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物业安置。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按22万元/亩补偿;置换物业安置的实行等价置换。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按30元/㎡补偿。 

  (五)被征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附件2内容执行计价补偿。被征收土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以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为准。

  (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附件2内容执行计价补偿。本方案中未包含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应当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七)社会保障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六、奖励标准

  (一)征地奖励

  土地权属人在2025年1月28日前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协议,并在2025年4月30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征收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亩(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给予奖励。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搬迁移交奖励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人在2025年5月15日前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不含建(构)筑物)相关补偿协议并在2025年5月31日前清理完毕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清场交地确认书》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100万元。逾期不给予奖励。 

  2.建(构)筑物权属人在2025年5月15日前签订建(构)筑物相关补偿协议并在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自行清理征收范围内的可搬迁物品、撤出人员、移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无条件注销相关产权证,办理好停水、电、气及网络通信手续和签订《清场交地确认书》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提前搬迁奖励,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按被拆迁的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2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200万元,逾期不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不适用本条款。

  七、办事指引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前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征拆办咨询或电话交流咨询(地址:更合镇更合大道355号,联系人:邓俊良,联系电话:0757-8884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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