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为了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噪音、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我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2025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制定《通告》背景和必要性

  群众对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关注度较高,为避免引发执法适用方面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涉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并结合2022年12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印发的《全市公安机关2022年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防范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我分局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依,切实提升管理效能。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11项内容,分别对禁燃区域范围、禁止燃放区域不包括的地点、禁燃的特定地点、燃放种类、申请说明、法律责任、燃放安全、监督范围、施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通告》第一项是明确禁燃区域范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中心城区扩建实际,结合中心城区人口相对稠密的特点,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作息,同时提升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效能,确保我区中心城区环保监测点数据达标,确定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荷城街道中山、岭南、金华、竹园、长安、健力、安泰、月明、育才、三洲、河江、泰华、明湖、罗西、伦埇、阮埇、苏村等十七个村居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通告》第二项是明确禁燃的特定地点,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内容,明确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高明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等特定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通告》第三项是明确在上述禁燃烟花爆竹的部分村居范围内设置有特定时间限制的可燃放区域,结合我区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根据广大群众需求,经安全评估,划定沿江路以东(君御海城至滨河PARK段不包含高明水厂周边100米范围内)、海滨公园(滨河PARK至世纪广场)、苏村大道、西岸大桥起往沧江水闸方向300米河堤段可燃放烟花爆竹;明确可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和中秋节的7时至23时30分;其它时间为当天的8时至22时。

  (四)《通告》第四项是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2.中考、高考期间;3.国家公祭日、全国哀悼日、烈士纪念日期间;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5.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通告》第五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明确高明区内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

  (六)《通告》第六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确重大庆祝或庆典活动需在禁燃区域内(包括其中的可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七)《通告》第七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通告》第八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通告》第九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明确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的,除依法对本人作出处理外,其监护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通告》第十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扩大社会群体监督范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居民,应自觉维护本《通告》的实施,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110及相关职能机关举报。

  (十一)《通告》第十一项是对本《通告》实施日期、期限的规定。

  三、解读机关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联系人:关国健,联系电话:8866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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