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和《佛山市法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报送工作的通知》(佛法函〔2017〕573号)的要求,我局已于2018年619印发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佛国土规划通2018〕308号),并于2018年619起施行。

二、相关依据

1.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三、主要内容

由于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由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只需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且该《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条文设置是由多个职能部门共同行使相关职责。因此我们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时,在“通用目录名称”和“违法情节和后果”中均按《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要求设置了职责范围,以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区别开来,更好地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对于“违法情节和后果”采用的裁量方式我们为了与其他部门采取统一的裁量方式,即参照了环保部门提供的参考版本——采用堆场面积进行裁量,相应地我们采用了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所属堆场的占地面积进行裁量。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工作实际,由于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一般表现在农村宅基地违法占地建房,违法占地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而根据矿山企业生产特点矿山的作业面积相对较大。因此在“违法情节和后果”上,对于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轻微情节,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一般情节,施工工地占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对于矿山方面,堆场、装卸场地扬尘污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轻微情节,堆场、装卸场地扬尘污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的属于一般情节,堆场、装卸场地扬尘污染面积在12000平方米以上的属于严重情节。我们通过对违法占地面积分层次细化,减少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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