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洲旧区改造项目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三洲旧区改造项目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一、催告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三洲旧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着力改善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推动三洲旧区发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9日发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洲旧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明府字〔2011〕22号)和《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府办复〔2011〕6号),决定依法对三洲旧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2年,高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相继作出明府字〔2022〕〔2022〕2、3、5、16、17、20、21、25、26、32、34、35等12份征收补偿决定书。现被征收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照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进行搬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催告目的

  为依法开展项目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目的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决定。

  三、催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催告。

  四、主要内容

  (一)被征收人应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搬迁交付义务。

  (二)被征收人领取征收补偿款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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