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更合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更合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沿海高速铁路通道,完善区域路网布局,发挥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粤西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铁集团、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新建铁路广州至湛江线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

  (二)国铁集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三、征收范围、面积、对象

  (一)征收范围: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更合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征收面积:约24.6405亩(以实际收回测量面积为准)。

  (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四、重点内容

  (一)本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征收青苗、地上附着物的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等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五、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土地及其他需要补偿的项目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费用。国有农用地参照农村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即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1〕3号)执行。

  (二)被征拆的地上(下)建筑物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含房屋的装修、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三)搬迁补偿: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搬迁直线距离为50公里以内的标准进行搬迁补助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整体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情况下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厂企纳税证明计算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在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情况下,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采用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作为补偿依据;因部分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多于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该企业近三年内的月平均利润进行评估,以评估的月平均利润和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损失补偿。在不能提供近三年内月平均利润的情况下,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进行评估。

  (五)工人安置补偿:因整体征拆引起厂企停产、停业的补偿,补偿12个月;因部分征拆引起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受影响人数补偿,补偿6个月。

  (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搬迁补偿评估后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

  六、奖励标准

  (一)征地奖励

  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申请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移交建(构)筑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搬迁费用总额的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逾期搬迁不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2023年4月3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建(构)筑物的,自被征收人交付之日起30天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搬迁移交奖励金。因被征收人原因逾期搬迁或交付的,征收人有权不予奖励。

  七、办事指引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政府负责解释,办公地址: 更合镇更合大道355号(联系人:廖梓华,电话:0757-88843031)。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前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政府征拆办咨询或电话交流咨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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