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更合段)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更合段)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沿海高速铁路通道,完善区域路网布局,发挥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粤西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铁集团、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新建铁路广州至湛江线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意见

  (二)国铁集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征收范围、面积、对象

  (一)征收范围:广湛高铁(更合段)项目征地范围涉及更合镇白洞村民委员会布莲塘经济合作社、大安经济合作社、旧白洞经济合作社、鹿田经济合作社、旺田经济合作社、新白洞经济合作社,白石村民委员会白石经济合作社、荔枝园经济合作社、古城经济合作社、黄村经济合作社,布练村民委员会练新经济合作社,吉田村民委员会大冲坑经济合作社、上连洞经济合作社、石陂经济合作社,界村村民委员会界村经济合作社、塘花新村经济合作社、塘花旧村经济合作社、田心村经济合作社,巨泉村民委员会大围经济合作社、洞心经济合作社、巨塘经济合作社、鹿村经济合作社,良村村民委员会鹤咀经济合作社、军田经济合作社,香山村民委员会布社经济合作社、马岗经济合作社、石岩底经济合作社、舟江经济合作社,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渡水经济合作社、凤岗经济合作社,宅布村民委员会龙湾经济合作社、新田经济合作社、瑶村经济合作社、宅布经济联合社等部分土地。

  (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面积:约1267.449亩(以实际征收测量面积为准)。

  (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四、重点内容

  (一)本项目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涉及宅基地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和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两种方式。

  (二)征收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五、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1〕3号)文件执行,为581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留用地安置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和(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计算,结合征地的实际情况,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22万元/亩补偿。

  (三)房屋(含集体建设用地上企业厂房)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含房屋的装修、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与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在征地款支出。

  (五)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的,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安置,调换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00平方米/户。相关费用(含调换土地补差价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统筹解决:1.回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调换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2.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至100平方米,土地增购单价为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按150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3.调换后新宅基地的三通一平(指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换后新宅基地办证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

  (六)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附件2内容执行。

  (七)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2.回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回迁补助费,回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3.搬迁、回迁补助费支付: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上述搬迁、回迁补助费。

  (八)住宅搬迁补助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赁临时安置补助;厂房搬迁补助中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个月。

  (九)社会保障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非住宅(工业厂房)企业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整体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补偿视实际情况协定,补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部分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时间和人数补偿,最长补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六、奖励标准

  (一)征地奖励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2年11月30日前签订相关征收地补偿协议,并在2023年2月28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征收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亩(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给予奖励。

  (二)农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奖励

  青苗权属人在2023年1月31日前签订相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材料并在2023年4月30日前搬迁完毕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予以奖励。逾期不给予奖励。

  (三)非住宅(工业厂房)搬迁移交奖励

    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申请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移交建(构)筑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搬迁费用总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20%奖励;搬迁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逾期搬迁不给予奖励。

  七、办事指引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办公地址:更合镇更合大道355号(联系人:廖梓华,电话:0757-88843031)。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前往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征拆办咨询或电话交流咨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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