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项目(荷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荷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我省高速铁路网布局,构建珠江东西两岸快速联我国西南地区的高速铁路通道,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项目。

  二、主要依据

  (一)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广东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征收范围、面积、对象

  (一)征收范围:珠肇高铁高肇东段项目(荷城)征地范围涉及的土地权属有荷城街道南洲村民委员会东西村民联组、东西第一经济合作社、东西第二经济合作社、东西第三经济合作社、东西第四经济合作社、开庄第一经济合作社、开庄第二经济合作社、石砚第二经济合作社、塘肚村民联组、新庄第一经济合作社、新庄第二经济合作社、兴龙第一经济合作社、兴龙第二经济合作社、兴龙第三经济合作社、兴龙第四经济合作社,范洲村民委员会范洲经济联合社、范洲经济合作社、龙湾经济合作社、岗坑经济合作社、坑边经济合作社、罗家经济合作社、网岗经济合作社、西村经济合作社、星岗经济合作社,王臣村民委员会赤坎东联组、赤坎第一经济合作社、赤坎第二经济合作社、赤坎第三经济合作社,江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上陈经济合作社、下陈经济合作社,仙村村民委员会东亨经济合作社,塘南村民委员会霄陵经济合作社,照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榴村陆家经济合作社,石洲村民委员会展旗经济合作社。(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面积为34.9207公顷,折合约523.8105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

  (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四、重点内容

  (一)本项目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涉及宅基地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和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两种方式。

  (二)征收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五、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每亩729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集体村庄建设用地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计价补偿;集体工业建设用地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周边同类型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产生的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5%比例计算,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本方案按4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留用地货币补偿后不再安排实地留用地。

  (三)房屋(含集体建设用地上企业厂房)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含房屋的装修、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与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在征地款支出。

  (五)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的,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安置,调换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00平方米/户。相关费用(含调换土地补差价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统筹解决:1.回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调换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2.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至100平方米,土地增购单价为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按150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3.调换后新宅基地的三通一平(指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换后新宅基地办证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菜地、养殖水面3000元/亩,水田、旱地2000元/亩。

  (五)涉及被征收鱼塘通过招投标租用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乘投标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补助一年鱼塘占用费;未通过招投标租用鱼塘的,按每年1500元/亩的价格补助一年占用费。涉及被征收鱼塘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鱼塘整理费。

  (六)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2.回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回迁补助费,回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3.搬迁、回迁补助费支付: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上述搬迁、回迁补助费。

  (七)住宅搬迁补助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赁临时安置补助;厂房搬迁补助中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八)社会保障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非住宅(工业厂房)企业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整体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补偿视实际情况协定,补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部分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时间和人数补偿,最长补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六、奖励标准

  (一)征地奖励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2023年1月31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征收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亩(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给予奖励。

  (二)农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奖励

  青苗权属人在2023年1月31日前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2023年2月28日前搬迁完毕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予以奖励。逾期不给予奖励。

  (三)非住宅(工业厂房)搬迁移交奖励

  1.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申请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签订《搬迁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搬迁费用总额的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逾期搬迁不给予奖励。

  2.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与搬迁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只奖励搬迁申请人。

  七、办事指引

  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办公地址:荷城街道泰华路318号(联系人:杨伟平,电话:0757-88982892)。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前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征拆办咨询或电话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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