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府字〔2026〕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佛山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6号,以下简称《省批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佛府〔2025〕11号,以下称《市公告》)等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区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调整的起始时间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1日起,各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佛山市高明区镇(街道)承接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附件1)中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对我区原交由各镇(街道)实施的《省批复》范围外的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详见附件2),已由《市公告》收回,自2026年4月1日起各镇(街道)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并负责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三、相关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政府部门负责。各镇(街道)与区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镇(街道)承接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2.佛山市高明区收回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