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编号:F2026054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明高铁枢纽站
站前西路道路(仙村段)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仙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高明高铁枢纽站站前西路道路(仙村段)建设项目需要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照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分析数据库分类,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荷城街道仙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部分集体所有土地0.3502公顷(5.253亩)。其中,农用地0.255公顷(3.825亩),含耕地0.0431公顷(0.6465亩);建设用地0.0952公顷(1.42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五、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六、土地、建(构)筑物的面积认定
(一)原则上按权属证载面积作为认定的依据。
(二)证载面积与登记簿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登记簿登记面积不一致且有足够证据证明登记簿登记面积存在错误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
(三)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宅基地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调换安置补偿方式。
(二)征收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签约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搬迁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三)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4〕2号)的规定,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9.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除外)。
(二)宅基地安置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与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在征地款支出。
2.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的,且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安置,调换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00平方米/户。相关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统筹解决。回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调换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
3.宅基地补偿支付和使用管理原则
全部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按相应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占地面积乘以1500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统一划至宅基地所属经济合作社指定账户,由宅基地所属经济合作社统筹使用与分配管理,用作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差额等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1.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附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争议的青苗,由征收实施单位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评估公司的报告为补偿参考依据,以货币补偿方式开展补偿工作。
2.无作物或作物已收获的,不再清点青苗。
九、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40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18%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18848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十、其它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对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河涌及道路用地认定的,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核实,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认定,并共同签字确认认定结果,经过征收实施单位议事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征收。补偿标准按本项目同类型补偿价格标准进行计算补偿。
(二)因本项目的征地及拆迁造成周边道路、水系以及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受影响而需修复和建设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实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等相关工作,并按审定价的金额进行补偿。道路、水系设施按实物补偿,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
(三)因本项目建设造成被征收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的依据,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人在2026年5月31日前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100万元,逾期不给予奖励。
十二、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
(一)集体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
1.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将土地证及相关的合同证照等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2.委托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收取补偿款的,应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委托人签署委托书须有2名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场作证。
(二)奖励金支付
1.在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移交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在移交土地之日(按移交确认书签订时间)起60日内支付全部奖励金给被征收人。
2.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
十三、测绘及评估相关确认事宜
(一)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实施测绘,测绘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和测绘机构共同确认;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测绘结果中注明原因,对测绘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测绘结果。
(二)实施评估补偿(补助)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双方通过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参加随机选定的,不影响随机选定的进行。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应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确认;被征收人不配合确认的,征收实施单位可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十四、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违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已补偿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征收人所有;为了确保清拆过程的安全,被拆迁户应按期搬迁,将建(构)筑物、附属物交给实施拆迁单位统一实施清拆。
(三)权属人的物业已作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补偿款如何处理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并办理原抵押注销手续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物业的合法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权属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五)拆除有产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权属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提存补偿款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组织实施。
(六)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相关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按实际情况报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处理。
(七)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别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如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八)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可按照本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五、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高明高铁枢纽站站前西路道路(仙村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