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府办函〔2025〕4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26年
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2026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公安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2026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噪音、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明府办〔2024〕11号)有关要求,现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禁燃区域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明府办〔2024〕11号)第二条规定的禁燃范围包括荷城街道中山、岭南、金华、竹园、长安、健力、安泰、月明、育才、三洲、河江、泰华、明湖、罗西、伦埇、阮埇、苏村等17个村居。
二、中心城区允许燃放区域
在上述禁燃烟花爆竹的范围内,设置下列有特定时间限制的可燃放区域:沿江路以东(君御海城至滨河PARK段不包含高明水厂周边100米范围内)、海滨公园(滨河PARK至世纪广场)、苏村大道、西岸大桥起往沧江水闸方向300米河堤段。
三、允许燃放时间
全区可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和中秋节的7时至23时30分;其它时间为当天的8时至22时。
四、注意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明府办〔2024〕11号)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
第四条 因重要民俗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相关工作,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报刊、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燃放烟花爆
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学校教师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对未成
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广大师生、居民,应自觉维护本《通告》的实施,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110及相关职能机关举报。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