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府办函〔2025〕3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场
清理补偿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佛山市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明府办〔2025〕2号)等文件精神,为妥善做好我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补偿补助工作,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补偿补助范围
对比《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明府办〔2018〕65号),对《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明府办〔2025〕2号)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佛山市高明区新增纳入畜禽禁养区范围养殖场清拆关闭工作方案》(明府办函〔2025〕32号)自行完成清拆或关闭(以下简称“清理”)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或补助。
(一)对符合《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粤农〔2008〕137号,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在我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内且自行完成清理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二)对不符合《指南》文件要求,在我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内且自行完成清理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二、养殖场补偿补助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补偿标准
对符合《指南》的畜禽养殖场,由属地镇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二)畜禽养殖场补助标准
对不符合《指南》的畜禽养殖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助:
1.养殖场棚舍的补助标准。养殖场棚舍按不同结构,划分为三个档次,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养猪场(种禽场)属砖瓦结构及钢架板房的,按168元/平方米补助(种禽场须具备有效期内《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方可按以上标准予以补助)。
(2)养禽场及其它养殖场属砖瓦结构的,按66元/平方米补助。
(3)畜禽养殖场及其它养殖场属棚舍结构或其它简易结构的,按42元/平方米补助。
2.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的补助标准。养殖场治理设施包括沼气池、曝氧池、沼液储存池(沼液储存池是指与泥地无接触的砖混凝土结构池体,最大容积不能超过1000立方米,超过的按1000立方米算)和禽类集污池,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以黑膜为主体的沼气池、曝氧池、沼液储存池和禽类集污池,按25元/立方米补助(地膜结构的曝氧池和沼液储存池以15元/立方米的标准计算),池体体积按池体所在地长×宽×高计算。
(2)以砖混凝土混合结构为主体的沼气池、曝氧池、沼液储存池和禽类集污池的按245元/立方米补助,池体体积按沼气池所在地长×宽×高计算。
(3)若畜禽养殖场在此前接受过各级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的,最终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应扣除所接受过的各级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即最终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为通过上述(1)(2)计算的补助资金扣除此前获得的各级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资金(若最终污染治理设施补助资金≤0,则不进行补助)。
三、资金来源
补偿和补助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解决。
四、资金申请程序
(一)补偿资金申请程序
1.属地镇政府负责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清理情况,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清理对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初步确定补偿金额。
2.属地镇政府将初步确定的补偿金额报区政府审核,经同意后再组织实施清理工作。
3.具体补偿流程参照下述补助流程执行(详见附件1)。
(二)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1.属地镇政府负责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情况,包括清理对象的名称、地址、建成时间、养殖规模、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指南》要求)、需要清理面积、污染治理设施等,确认是否符合清理条件,并将清理名单报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场清理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畜禽清理工作专班”),确定清理名单。
2.属地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清理要求和补助标准等政策信息及时告知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对送达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的文件材料要落实签收制度。
3.属地镇政府与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签订限期内自行完成清理的协议书,提交畜禽养殖场的建设时间证明材料,并填报《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面积确认表》(须加盖属地镇政府公章)。
4.属地镇政府负责落实佐证材料建档工作,负责监督清理过程,提供养殖场整体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前后对比照片,单独提供每个棚舍和每个污染治理设施的清理前后对比照片各一张,照片中所显示的养殖场的位置、清理角度和参照物须相同。
5.清理完毕后,由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向属地镇政府提交资金申请文件。属地镇政府核实受补助权属后,批量汇总辖区清理情况,填报《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附支撑材料(详见附件2)报生态环境分局,并抄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分别存档。
6.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分局联合对资料及畜禽养殖现场进行核定,分别在《高明区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加具意见及加盖公章后,由生态环境分局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7.区财政局把区级资金划拨给属地镇政府,由属地镇政府将区、镇两级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到相关畜禽养殖单位(或个人)。
六、资金支付方式
符合发放补偿补助资金的养殖场,补偿补助资金分两期发放。其中,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偿补助资金总额的50%支付,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补偿补助资金支付。
七、工作职责
(一)属地镇政府:具体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按照上述“资金申请程序”要求严格把关,落实配套补偿补助资金,并监督清理过程、开展补偿补助资金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按标准足额划拨区级补偿补助资金,负责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三)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等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的动物条件防疫合格证,联合开展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工作。
(四)自然资源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负责审核设施农用地文件,联合开展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工作。
(五)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有关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畜禽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财政预算。
不尽事宜,由区畜禽清理工作专班统筹核定各单位职责。
附件:1.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流程图
2.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划拨申请材料清单
4.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发放汇总申请表


附件3
附件4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新增纳入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场清理补偿补助方案》(明府办函〔2025〕35号)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