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荷城街道西安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主动公开                                                         明征补告〔2025〕39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荷城街道西安

  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用地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公告为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于2025年4月3日发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荷城街道西安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明征补告〔2025〕9号),拟征收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墨编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墨编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墨编三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墨编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6.2096公顷(843.144 亩),根据第一次公告的情况,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一、公告时间: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21日(共10个工作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318号(联系人:李小姐;电话:0757-88982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318号(联系人:李小姐;电话:0757-88982985;邮编:5285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荷城街道西安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7日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东片区基础设施

  建设及发展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高效推进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用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满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东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面积、对象

  (一)征收范围:项目征地范围涉及的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墨编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墨编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墨编三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墨编村民小组土地。

  (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面积约56.2096公顷(843.144亩,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四、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权证;

  (四)不动产权证;

  (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土地、建(构)筑物的分类与界定

  (一)土地的分类与界定

  1.有证土地是指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

  2.历史用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仅指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且符合建设房屋的土地。

  3.无证土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且没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的土地。

  (二)建(构)筑物的类别

  1.有证建(构)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

  2.历史建(构)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但具有建(构)筑物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出具证明材料的建(构)筑物。

  3.无证建(构)筑物是指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没有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经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的建(构)筑物。

  (三)建(构)筑物面积的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记用途为准。

  2.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若对登记簿登记面积也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

  3.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

  六、征地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征收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三)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4〕2号)的规定,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9.3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参照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除外)。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含集体建设用地上企业厂房)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含房屋的装修、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四)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附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本方案中未包含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或有争议的青苗,应当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无作物或作物已收获的,不再清点青苗。

  八、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40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18%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约991.031457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九、鱼塘整理补助费

  涉及被征收鱼塘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鱼塘整理费。

  按照“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被征地经济合作社或者鱼塘承包者账户,即:如果原承包者因本次征地而解除原承包经营合同的,由被征地经济合作社负责整理未征收鱼塘,鱼塘整理费由原出租经济合作社收取;如果被征地经济合作社与原鱼塘承包者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该鱼塘承包者继续承包经营该鱼塘未征收部分的,承包者愿意负责整理未征收部份鱼塘的,则由原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户签订鱼塘整理协议,依程序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鱼塘承包者。

  十、搬迁补偿

  (一)非住宅(工业厂房)搬迁补偿申请人

  1.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同一公司、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为搬迁补偿申请人。

  2.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不同主体的,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为建(构)筑物或场地搬迁补偿申请人;实际使用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除建(构)筑物或场地外其他属于其合法财产的地上附着物的搬迁补偿申请人。

  (1)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位置作为经营场所或合法证照登记场所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储放物品或设备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经营、储放物品或设备的,租赁合同虽到期但能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的搬迁补偿涉及不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场地合法使用其他证明材料,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4)实施征收部分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涉及多方利益存在争议的,由相关利益方协商解决。

  (二)非住宅(工业厂房)搬迁补偿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可搬迁的,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搬迁直线距离为50公里以内的标准进行搬迁补助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搬迁补偿标准。

  2.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确实不可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损毁情况,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三)非住宅(工业厂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因整体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情况下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厂企纳税证明计算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在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情况下,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采用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作为补偿依据。

  2.因部分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该企业近三年内的月平均利润进行评估,以评估的月平均利润和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损失补偿。在不能提供近三年内月平均利润的情况下,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进行评估。

  3.因搬迁造成住宅房屋租赁停产停业的,能提供与《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或以上时间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4.因搬迁造成合法经营房屋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偿。具体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能提供完税证明的,根据完税证明作为补偿依据计算;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算。

  (四)非住宅(工业厂房)工人安置费用补偿

  1.人数核定: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时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或经镇(街道)征拆部门核定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人数为准。

  2.补偿标准:按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时上一年社保部门发布的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月均补偿标准。

  3.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补偿期限:整体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补偿视实际情况协定,补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部分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时间和人数补偿,最长补偿时间不超过6个月。

  4.厂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人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完成工人遣散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厂企收到工人安置补偿费后仍不足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剩余部分由厂企补齐,厂企不得再要求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工人安置补偿费,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工人安置补偿义务。

  (五)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2.回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回迁补助费,回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3.搬迁、回迁补助费支付: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上述搬迁、回迁补助费。

  (六)临时安置补助

  1.非住宅(工业厂房)搬迁补助中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按厂企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或者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当地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价。根据租赁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补助期限,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

  2.住宅搬迁补助中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同类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被征收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赁临时安置补助。

  3.住宅搬迁补助中选择宅基地调换的,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进行调换予被征收人自建安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同类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无法提供宅基地进行调换,需要由征收部门提供宅基地进行调换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同类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超过12个月仍未提供宅基地进行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至交付调换的宅基地之月止(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一、奖励办法

  (一)征地奖励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6年6月30日前签订《征收地补偿协议》并在2026年7月31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征收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亩(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给予。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奖励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申请人在2026年8月31日前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2026年9月30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100万元,逾期不给予奖励。

  (三)工厂企业搬迁移交奖励

  1.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申请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移交建(构)筑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按搬迁费用总额的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逾期搬迁不给予奖励。

  2.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与搬迁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只奖励搬迁申请人。

  十二、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

  (一)集体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

  1.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将土地证及相关的合同证照等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2.委托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收取补偿款的,应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委托人签署委托书须有2名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场作证。

  (二)非住宅(工业厂房)补偿款支付

  1.第一期付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作为被征收人开展搬迁工作、解除国有土地、房屋产权的抵押、查封的前期费用。

  2.第二期付款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上述补偿资金划至被征收人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当无条件办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结清水、电等费用。

  3.被征收人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余下的补偿款。

  4.被征收人收到第二期(按银行到账为准)征收补偿款15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未履行约定的,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注销并作出公示。    

  (三)奖励金支付

  1.在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及移交土地的,在移交土地之日(按移交确认书签订时间)起60日内支付全部奖励金。

  2.以上奖励对象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

  十三、测绘及评估相关确认事宜

  (一)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实施测绘,测绘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和测绘机构共同确认;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测绘结果中注明原因,对测绘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测绘结果。

  (二)实施评估补偿(补助)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双方通过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参加随机选定的,不影响随机选定的进行。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应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确认;被征收人不配合确认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可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十四、其他约定

  (一)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违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已补偿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征收人所有;为了确保清拆过程的安全,被拆迁户应按期搬迁,将建(构)筑物、附属物交给实施拆迁单位统一实施清拆。

  (三)权属人的物业已作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补偿款如何处理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并办理原抵押注销手续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物业的合法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权属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五)拆除有产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权属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六)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相关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按实际情况报征收部门另行处理。

  (七)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别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如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八)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五、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征收范围红线图

     1-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价格表


附件1-1


1.征收范围红线图.png



附件1-2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价格表

  表1青苗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粮食作物类

水稻

3000

/

其他粮食作物

4000

除水稻外的谷类、薯类、豆类

2

经济作物类

莲藕

5200

/

食用竹

7800

/

甘蔗

4000

①按迁移费补偿;②种植密度≥2000棵/亩,按照成

片补偿执行,低于该密度按照零星补偿执行,零星补

偿标准为2元/棵。

粉葛

6000

/

牛大力

种植时间在1年内(不含1年)

3400

/

种植时间在1~2年之间(不含2年)

6000

种植时间在2~3年之间(不含3年)

8600

种植时间在3~4年之间(不含4年)

11000

种植时间在4年以上

30000

其他经济作物

4000

含油料作物、麻类作物、其他糖料作物、药用作物、

烟叶等

备注:竹棚架另外补偿800元/亩;塘基上用于养鱼的牧草参照“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

蔬菜类

食用菌菇

8000

含香菇、平菇、黑木耳、茯苓等

其他蔬菜

4000

含根茎类、叶菜类、花菜类、果菜类

备注:竹棚架另外补偿800元/亩。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4

花卉类

盆栽苗木

花盆内径<10厘米

2

按迁移费补偿

10厘米≤花盆内径<15厘米

3

15厘米≤花盆内径<20厘米

5

20厘米≤花盆内径<40厘米

7

40厘米≤花盆内径<60厘米

18

60厘米≤花盆内径<80厘米

32

花盆内径≥80厘米

50

露地花卉

袋植露地花卉

0.6

按迁移费补偿

地植露地花卉

4800

/

观赏竹:包括富贵竹、荷花竹

1米以下

5400

/

1米及以上

8600

5

果木类

乔木、

灌木类果树

一类果树:包括龙眼、荔枝、石榴、无花果、人心果、菠萝蜜、番荔枝、蛋黄果、柿子、栗子、嘉宝果、蓝莓、巴西樱桃、黄晶果等

胸径≤5厘米

30

种植密度≥300棵,按每亩补偿9000元

5<胸径≤10厘米

84

种植密度≥240棵,按每亩补偿20200元

10<胸径≤15厘米

180

种植密度≥150棵,按每亩补偿27000元

15<胸径≤20厘米

300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30000元

20<胸径≤25厘米

600

种植密度≥60棵,按每亩补偿36000元

胸径>25厘米

1080

种植密度≥35棵,按每亩补偿37800元

二类果树:包括芒果、人参果、黄皮、柚子、杨桃、枇杷、枣、番石榴、冰淇淋果、仁面果树、桃金娘等

胸径≤5厘米

24

种植密度≥300棵,按每亩补偿7200元

5<胸径≤10厘米

60

种植密度≥240棵,按每亩补偿14400元

10<胸径≤15厘米

120

种植密度≥150棵,按每亩补偿18000元

15<胸径≤20厘米

240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24000元

20<胸径≤25厘米

540

种植密度≥60棵,按每亩补偿32400元

胸径>25厘米

960

种植密度≥35棵,按每亩补偿33600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5

果木类

乔木、

灌木类果树

三类果树:包括柠檬、桔、柑、橙、梅、桃、李、四会砂糖橘、桑葚树、莲雾等

胸径≤5厘米

18

种植密度≥300棵,按每亩补偿5400元

5<胸径≤10厘米

55

种植密度≥240棵,按每亩补偿13200元

10<胸径≤15厘米

90

种植密度≥150棵,按每亩补偿13500元

15<胸径≤20厘米

180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18000元

20<胸径≤25厘米

420

种植密度≥60棵,按每亩补偿25200元

胸径>25厘米

780

种植密度≥35棵,按每亩补偿27300元

木瓜

未挂果

25

种植密度≥150棵,按每亩补偿3750元

已挂果

45

种植密度≥150棵,按每亩补偿6750元

藤本类果树

火龙果

无水泥柱等支架

苗高(长)<0.5米

8

种植密度≥440棵,按每亩补偿3600元

有水泥柱

等支架

0.5米≤苗高(长)<1.0米

20

种植密度≥440棵,按每亩补偿8800元

1.0米≤苗高(长)<2.0米

40

种植密度≥440棵,按每亩补偿17600元

苗高(长)≥2.0米

60

种植密度≥440棵,按每亩补偿26400元

葡萄

藤径<1.0厘米

12

种植密度≥280棵,按每亩补偿3400元

1.0厘米≤藤径<2.0厘米

20

种植密度≥280棵,按每亩补偿5600元

2.0厘米≤藤径<3.0厘米

25

种植密度≥280棵,按每亩补偿7000元

3.0厘米≤藤径<4.0厘米

40

种植密度≥280棵,按每亩补偿11200元

藤径≥4.0厘米

60

种植密度≥280棵,按每亩补偿16800元

百香果(鸡蛋果)

藤径<1.0厘米

8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800元

1.0厘米≤藤径<2.0厘米

15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1500元

2.0厘米≤藤径<3.0厘米

20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2000元

3.0厘米≤藤径<4.0厘米

35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3500元

藤径≥4.0厘米

60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6000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5

果木类

多年生

草本类果树

蕉类

树高<100厘米

10

种植密度≥120棵,按每亩补偿1200元

树高≥100厘米,未挂果

25

种植密度≥120棵,按每亩补偿3000元

已挂果

40

种植密度≥120棵,按每亩补偿4800元

备注:蕉树外生长的小苗视为同一棵。

草莓

未挂果

2500

/

已挂果

6000

地菠萝

未挂果

500

/

已挂果

1000

备注:(1)果木类按迁移费补偿;(2)乔木、灌木类果树中“一类、二类、三类”未涵盖的类别,参照“二类果树”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6

林木类

苗圃(树苗)

苗高≤130厘米(或胸径<1厘米)

4000

培育树木幼苗的园地,不分品种且为定植,种植密度≥800棵/亩,按每亩补偿4000元,零星幼苗按每棵补偿5元

乔木类

(按迁

移费补偿)

一类乔木:蓝花楹、凤凰木、白兰、尖叶杜英、细叶榄仁、红花鸡蛋花、黄花风铃木、紫花风铃木、万紫千红、和顺、胭脂(桂木)、海红豆、相思树、木麻黄、铁冬青、红楠等

定植

1≤胸径<6厘米

24

种植密度≥300棵/亩,按每亩补偿7200元

6≤胸径<10厘米

55

种植密度≥240棵/亩,按每亩补偿13200元

10≤胸径<15厘米

164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24600元

15≤胸径<20厘米

247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24700元

20≤胸径<30厘米

509

种植密度≥60棵/亩,按每亩补偿30540元

30≤胸径<40厘米

874

种植密度≥35棵/亩,按每亩补偿30590元

胸径≥40厘米

1051

种植密度≥30棵/亩,按每亩补偿31530元

假植

1≤胸径<6厘米

22

种植密度≥300棵/亩,按每亩补偿6600元

6≤胸径<10厘米

50

种植密度≥240棵/亩,按每亩补偿12000元

10≤胸径<15厘米

148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22200元

15≤胸径<20厘米

222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22200元

20≤胸径<30厘米

458

种植密度≥60棵/亩,按每亩补偿27480元

30≤胸径<40厘米

787

种植密度≥35棵/亩,按每亩补偿27545元

胸径≥40厘米

946

种植密度≥30棵/亩,按每亩补偿28380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6

林木类

乔木类

(按迁

移费补偿)

二类乔木:秋枫、仁面、南洋楹、大叶紫薇、木棉、国庆花、水翁、幌伞枫、火焰木、串钱柳、黄花鸡蛋花、紫荆、腊肠树、铁刀木、朴树、油甘果树、幸福树(绿宝)、竹柏、五味子等

定植

1≤胸径<6厘米

21

种植密度≥300棵/亩,按每亩补偿6300元

6≤胸径<10厘米

48

种植密度≥240棵/亩,按每亩补偿11520元

10≤胸径<15厘米

143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21450元

15≤胸径<20厘米

215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21500元

20≤胸径<30厘米

443

种植密度≥60棵/亩,按每亩补偿26580元

30≤胸径<40厘米

760

种植密度≥35棵/亩,按每亩补偿26600元

胸径≥40厘米

955

种植密度≥30棵/亩,按每亩补偿28650元

假植

1≤胸径<6厘米

19

种植密度≥300棵/亩,按每亩补偿5700元

6≤胸径<10厘米

43

种植密度≥240棵/亩,按每亩补偿10320元

10≤胸径<15厘米

129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19350元

15≤胸径<20厘米

194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19400元

20≤胸径<30厘米

399

种植密度≥60棵/亩,按每亩补偿23940元

30≤胸径<40厘米

684

种植密度≥35棵/亩,按每亩补偿23940元

胸径≥40厘米

860

种植密度≥30棵/亩,按每亩补偿25800元

三类乔木:樟树、盆架子、绿化芒果、桃花芯木、阴香、榕树、海南蒲桃、鸡冠刺桐、黄槿、落羽杉、发财树、菩提树、辣木、苦楝树、构树、木姜子、香椿等

定植

1≤胸径<6厘米

18

种植密度≥300棵/亩,按每亩补偿5400元

6≤胸径<10厘米

42

种植密度≥240棵/亩,按每亩补偿10080元

10≤胸径<15厘米

124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18600元

15≤胸径<20厘米

187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18700元

20≤胸径<30厘米

385

种植密度≥60棵/亩,按每亩补偿23100元

30≤胸径<40厘米

661

种植密度≥35棵/亩,按每亩补偿23135元

胸径≥40厘米

830

种植密度≥30棵/亩,按每亩补偿24900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6

林木类

乔木类

(按迁

移费补偿)

三类乔木:樟树、盆架子、绿化芒果、桃花芯木、阴香、榕树、海南蒲桃、鸡冠刺桐、黄槿、落羽杉、发财树、菩提树、辣木、苦楝树、构树、木姜子、香椿等

假植

1≤胸径<6厘米

16

种植密度≥300棵/亩,按每亩补偿4800元

6≤胸径<10厘米

38

种植密度≥240棵/亩,按每亩补偿9120元

10≤胸径<15厘米

112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16800元

15≤胸径<20厘米

168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16800元

20≤胸径<30厘米

347

种植密度≥60棵/亩,按每亩补偿20820元

30≤胸径<40厘米

595

种植密度≥35棵/亩,按每亩补偿20825元

胸径≥40厘米

747

种植密度≥30棵/亩,按每亩补偿22410元

灌木类

(按迁

移费补偿)

一类灌木:桂花、含笑花、福建茶、茶花、红继木、黄金榕球、榕树球、九里香、米兰、细叶紫薇、红千层、黄槐、苏铁(铁树)、红珊瑚、红桂花、金花茶等

定植

冠幅<40厘米

25

种植密度≥650棵/亩,按每亩补偿16300元

40厘米≤冠幅<100厘米

46

种植密度≥500棵/亩,按每亩补偿23000元

100厘米≤冠幅<150厘米

85

种植密度≥330棵/亩,按每亩补偿28100元

150厘米≤冠幅<200厘米

190

种植密度≥200棵/亩,按每亩补偿38000元

冠幅≥200厘米

337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50600元

假植

冠幅<40厘米

22

种植密度≥650棵/亩,按每亩补偿14300元

40厘米≤冠幅<100厘米

36

种植密度≥500棵/亩,按每亩补偿18000元

100厘米≤冠幅<150厘米

70

种植密度≥330棵/亩,按每亩补偿23100元

150厘米≤冠幅<200厘米

125

种植密度≥200棵/亩,按每亩补偿25000元

冠幅≥200厘米

206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30900元

二类灌木:白蝉、大红花、大叶青铁、狗牙花、红背桂、红果仔、勒杜鹃、红绒球、红桑、假连翘、灰莉、撒金榕、夹竹桃、龙船花、鸭脚木、龙血树、三角梅、栀子花、臭屎茉莉等

定植

冠幅<40厘米

15

种植密度≥650棵/亩,按每亩补偿9800元

40厘米≤冠幅<100厘米

37

种植密度≥500棵/亩,按每亩补偿18500元

100厘米≤冠幅<150厘米

68

种植密度≥330棵/亩,按每亩补偿22500元

150厘米≤冠幅<200厘米

170

种植密度≥200棵/亩,按每亩补偿34000元

冠幅≥200厘米

300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45000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6

林木类

灌木类

(按迁

移费补偿)

二类灌木:白蝉、大红花、大叶青铁、狗牙花、红背桂、红果仔、勒杜鹃、红绒球、红桑、假连翘、灰莉、撒金榕、夹竹桃、龙船花、鸭脚木、龙血树、三角梅、栀子花、臭屎茉莉等

假植

冠幅<40厘米

15

种植密度≥650棵/亩,按每亩补偿9800元

40厘米≤冠幅<100厘米

29

种植密度≥500棵/亩,按每亩补偿14500元

100厘米≤冠幅<150厘米

62

种植密度≥330棵/亩,按每亩补偿20500元

150厘米≤冠幅<200厘米

113

种植密度≥200棵/亩,按每亩补偿22600元

冠幅≥200厘米

185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27800元

棕榈类

(按迁

移费补偿)

包括鱼尾葵、皇后葵、假槟榔、大王椰子、狐尾椰子、董棕、棕榈、加拿利海枣、国王椰子、华棕、壮干蒲葵、中东海枣、霸王棕、蒲葵、酒瓶榔、美丽针葵、散尾葵、棕竹、夏威夷椰子等

定植

地径≤20厘米

59

种植密度≥290棵/亩,按每亩补偿17200元

20厘米<地径≤30厘米

129

种植密度≥220棵/亩,按每亩补偿28400元

30厘米<地径≤40厘米

298

种植密度≥160棵/亩,按每亩补偿47700元

40厘米<地径≤60厘米

400

种植密度≥130棵/亩,按每亩补偿52000元

地径>60厘米

720

种植密度≥110棵/亩,按每亩补偿79200元

假植

地径≤20厘米

51

种植密度≥290棵/亩,按每亩补偿14800元

20厘米<地径≤30厘米

110

种植密度≥220棵/亩,按每亩补偿24200元

30厘米<地径≤40厘米

242

种植密度≥160棵/亩,按每亩补偿38800元

40厘米<地径≤60厘米

275

种植密度≥130棵/亩,按每亩补偿35800元

地径>60厘米

630

种植密度≥110棵/亩,按每亩补偿69300元

檀香、金丝楠木

苗高≤130厘米或胸径<1厘米

8

种植密度≥800棵/亩,按每亩补偿6400元

1厘米≤胸径<3厘米

30

种植密度≥350棵/亩,按每亩补偿10500元

3厘米≤胸径<5厘米

60

种植密度≥220棵/亩,按每亩补偿13200元

5厘米≤胸径<10厘米

120

种植密度≥180棵/亩,按每亩补偿21600元

10厘米≤胸径<15厘米

300

种植密度≥160棵/亩,按每亩补偿48000元

15厘米≤胸径<20厘米

600

种植密度≥130棵/亩,按每亩补偿78000元

20厘米≤胸径<25厘米

900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90000元

胸径≥25厘米

1500

种植密度≥70棵/亩,按每亩补偿105000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6

林木类

黄花梨、沉香、柚木、母生

苗高≤130厘米或胸径<1厘米

6

种植密度≥800棵/亩,按每亩补偿4800元

1厘米≤胸径<3厘米

20

种植密度≥350棵/亩,按每亩补偿7000元

3厘米≤胸径<5厘米

50

种植密度≥220棵/亩,按每亩补偿11000元

5厘米≤胸径<10厘米

100

种植密度≥180棵/亩,按每亩补偿18000元

10厘米≤胸径<15厘米

250

种植密度≥160棵/亩,按每亩补偿40000元

15厘米≤胸径<20厘米

500

种植密度≥130棵/亩,按每亩补偿65000元

20厘米≤胸径<25厘米

750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75000元

胸径≥25厘米

1250

种植密度≥70棵/亩,按每亩补偿87500元

罗汉松

地径<1厘米

5

种植密度≥800棵,按每亩补偿4000元

1厘米≤地径<4厘米

25

种植密度≥400棵,按每亩补偿10000元

4厘米≤地径<6厘米

70

种植密度≥300棵,按每亩补偿21000元

6厘米≤地径<10厘米

100

种植密度≥240棵,按每亩补偿24000元

10厘米≤地径<15厘米

250

种植密度≥150棵,按每亩补偿37500元

15厘米≤地径<20厘米

500

种植密度≥100棵,按每亩补偿50000元

桉树

胸径<3厘米

1500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照成片补偿执行,低于该

密度按照100棵/亩折算为单棵补偿。

3厘米≤胸径<5厘米

2500

5厘米≤胸径<8厘米

3500

8厘米≤胸径<12厘米

4500

胸径≥12厘米

5500

松树、杉树

胸径<5厘米

2400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照成片补偿执行,低于该

密度按照100棵/亩折算为单棵补偿。

5厘米≤胸径<12厘米

2900

12厘米≤胸径<17厘米

3300

17厘米≤胸径<20厘米

4100

20厘米≤胸径<25厘米

5400

25厘米≤胸径<40厘米

10000

40厘米≤胸径<50厘米

15000

胸径≥50厘米

2000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6

林木类

油茶树

幼年树(树龄≤3年)

14

种植密度≥90棵/亩,按每亩补偿1300元

中期树(3年<树龄≤5年)

27

种植密度≥90棵/亩,按每亩补偿2500元

树龄较大或挂果期(5年以上树龄)

40

种植密度≥90棵/亩,按每亩补偿3600元

茶树

种苗期(1年以内)

2400

/

育树期(1-3年以内)

5100

采摘期(3年以上)

7500

竹子

胸径<4厘米

2

种植密度≥2000棵/亩,按每亩补偿4000元

胸径≤4厘米<6厘米

3

种植密度≥2000棵/亩,按每亩补偿6000元

胸径≥6厘米

4

种植密度≥2000棵/亩,按每亩补偿8000元

杂树

胸径<5厘米

5

种植密度≥360棵/亩,按每亩补偿1800元

5厘米≤胸径<10厘米

10

种植密度≥250棵/亩,按每亩补偿2500元

10厘米≤胸径<15厘米

15

种植密度≥180棵/亩,按每亩补偿2700元

15厘米≤胸径<20厘米

20

种植密度≥150棵/亩,按每亩补偿3000元

20厘米≤胸径<25厘米

30

种植密度≥120棵/亩,按每亩补偿3600元

胸径≥25厘米

40

种植密度≥100棵/亩,按每亩补偿4000元

备注:林木类按迁移费补偿。

  备注:1、花卉类、果木类、林木类包含起苗、包装、运输、重新种植、养护管理、成活风险等费用和损失。

  2、青苗补偿标准表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表2养殖类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水产类

鱼类

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

四大家鱼【草鱼(鲩鱼)、鲢鱼(鳊鱼)、鳙鱼(大头鱼)、青鱼】、鲮鱼、鲤鱼、团头鲂(武昌鱼)、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鲫鱼类、各种罗非鱼、埃及塘鲺、泰国塘鲺、南方大口鲶、

淡水白鲳等品种主养

4500

①水产养殖按搬迁费补偿,含鱼塘捕捞费用、新塘的前期处理费用、过塘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等。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

②新塘的前期处理费用包含新塘排水、清淤、消毒(生石灰、漂白粉)及水产品过塘前使用水泵向新塘抽水的费用。

③若存在鱼类混养,以主养用途进行补偿。

④搬迁补偿费用是按鱼塘水域面积进行计补。鱼塘水域面积按鱼塘合理水面高度进行测量,鱼塘合理水面高度为塘基到水面垂直高度约40厘米。

⑤空塘不进行搬迁补偿。

高值鱼类

龙虱、鲟鱼类、金钱鱼(金鼓)、加洲鲈、宝石鲈、红鼓(美国红鱼)、长吻鮠、黄鳍鲷(黄脚立)、海南红鮊(和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鮰、本地塘鲺、脆肉鲩、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鰽)、蛙类、泥鳅、桂花鱼(鳜鱼)、笋壳类、石斑鱼类、生鱼(黑鱼)、鳗鱼、花锦鳝(花鳗鱼)等品种主养

7000

2

虾蟹类

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青虾、小龙虾、澳洲龙虾等

6300

3

畜牧类

小型禽畜

肉鸡、肉鸭、肉

鹅、兔子、鸽、

鹌鹑等

小:体重<0.5斤

1

按搬迁费补偿,含装载费用、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等搬迁过程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中:0.5斤≤体重<1.5斤

2

大:体重≥1.5斤

5

产蛋类

蛋鸡

7

蛋鸭

10

鹌鹑

10

蛋鸽

15

蛋鹅

2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4


大型禽畜

猪苗:体重<50斤

25

按搬迁费补偿,含装载费用、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等搬迁过程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肉猪:体重≥50斤

100

种猪、繁殖

母猪

普通猪

450

特殊猪种:石头猪、香猪等

1000

小:体重<80斤

150

中:80斤≤体重<800斤

350

大:体重≥800斤

580

小:体重<30斤

25

中:30斤≤体重<100斤

45

大:体重≥100斤

70

特殊事项说明:

(1)同一鱼塘征地红线外剩余部分水面同价补偿。

(2)涉及鱼塘整理费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鱼塘整理费。

(3)法律规定不能养殖的品种不作补偿。

(4)本补偿标准表未涉及的补偿项目,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表3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框架结构

四周外墙镶贴瓷砖或马赛克,楼地面铺瓷砖,内墙面瓷砖墙裙,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室内水电设施齐备

平方米

2000

①按建筑面积计价;②室内楼地面不铺瓷

砖,每平方米按160元扣减;③外墙面不

贴面砖按外墙面不贴面积每平方米扣减

135元;④安装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

60元补偿;⑤未安装防盗网的每平方米补

偿标准下调50元。

2

砖混结构

四周外墙镶贴瓷砖或马赛克,楼地面铺瓷砖,内墙面瓷备砖

墙裙,铝合金窗,室内水电设施齐

平方米

1600

3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800

/

4

活动板房

/

平方米

360

/

5

其他结构

简易结构

平方米

350

/

6

棚房

砖柱沥青纸棚

平方米

120

/

铁杆角铁架星铁瓦棚

平方米

200

木柱木梁星铁瓦棚

平方米

140

木架石棉瓦围身石棉瓦棚

平方米

170

砖柱木梁石棉瓦棚

平方米

150

角铁架彩瓦棚

平方米

240

角铁架卡布隆棚

平方米

280

角铁架尼龙布棚

平方米

180

生养棚

平方米

10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6

其他结构

棚房

黑纱棚

一类:钢(铁)管黑纱高棚(内净高

大于4米,全围蔽,立杆为直径不少

于32毫米的钢(铁)或镀锌管,立杆

间距4米以内有混凝土基础。)

平方米

45

/

二类:钢(铁)管黑纱棚(内净高大

于2.2米,全围蔽,立杆为直径不少

于32毫米的钢(铁)或镀锌管,立杆

间距4米以内且有混凝土基础。)

平方米

28

/

三类:简易黑纱棚,支架为竹、木等

(内净高大于2.2米,四周无围蔽。)

平方米

15

/

四类:简易黑纱棚,支架为竹、木等

(高度小于等于2.2米,四周无围蔽。)

平方米

10

/

7

畜禽舍

一类:砖墙锌铁顶、砖柱、砖砌围栏、含水泥料

槽等设备

平方米

1100

/

二类:檐高2.2米以上,砖柱、砖砌围栏、木屋

架瓦屋面

平方米

550

三类:檐高2.2米以下,砖柱、砖砌围栏、木屋

架瓦屋面

平方米

450

/

  备注:1、建筑物重置价补偿已包含场地平整、梁柱、墙体、楼梯等费用和损失,已纳入建筑物重置补偿标准的不作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

  2、本补偿标准表未涉及的补偿项目,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表4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围墙

砖砌体结构36墙

(清水墙)

红砖

平方米

270

①按墙体立面面积计价;②外表面贴瓷砖的,在原

标准上增加60元/㎡③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的,在

原标准上增加25元/㎡。

水泥砖

平方米

220

砖砌体结构24墙

(清水墙)

红砖

平方米

170

水泥砖

平方米

130

砖砌体结构18墙

(清水墙)

红砖

平方米

140

水泥砖

平方米

120

砖砌体结构12墙

(清水墙)

红砖

平方米

90

水泥砖

平方米

70

2

院(晒)坝、场地(晒谷场)

泥灰晒谷场,厚度>8厘米

平方米

60

按用地面积计价

水泥晒谷场,厚度≤10厘米

平方米

70

水泥晒谷场,10厘米<厚度≤15厘米

平方米

80

水泥晒谷场,15厘米<厚度≤20厘米

平方米

110

水泥晒谷场,厚度>20厘米

平方米

120

3

化粪池

/

立方米

450

/

4

水井

砌井壁饮用水井类

内壁直径≤100厘米

330

按水井深度计价,不砌井壁的土井按50%标准计

100厘米<内壁直径≤120厘米

410

120厘米<内壁直径≤150厘米

500

内壁直径>150厘米

680

一般手摇水泵

/

1600

/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4

水井

电动

/

3800

/

灌溉机井类

口径40厘米以下的水泥管水井

280

①按机井深度计价,含潜水泵、电缆、上水管与井内径铺管费用。

②该补偿标准适用深度在50米以内的灌溉机井,若超过50米深度的,需个案评估。

口径40厘米及以上的水泥管水井

350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塑料管水井

400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金属管水井

460

5

养殖池

砖池

池深2.0米及以上,水泥砂浆抹面

26100

①养殖水面(池)的补偿为土建的补偿,包括:排

水沙井(排水涵闸)、池芯、池壁、防渗土工膜、

池底PVC排水管等属于养殖池部分,已纳入养殖水

面补偿。而供电设施等附属设施另作补偿。②池深

及面积的计算:池的深度取池墙顶与池底中间位置

的垂直距离;补偿面积为外塘基所围面积计算(若

两口塘共用塘基,以中间线为准)。③安装了塑料

保温薄膜的越冬池在原养殖水面的补偿基础上增加

5000元/亩。④池外的给排水管根据埋设方式和管径

大小参照地上附着物中的PVC水管补偿标准。

池深2.0米以下,水泥砂浆抹面

16800

土砂池

池深2.0米及以上的土池、沙池,池内满铺

防渗土工膜

14000

池深2.0米以下的土池、沙池,池内不铺防

渗土工膜

4900

6

电线杆

水泥电线杆,杆长≥7米

500

/

水泥电线杆,6米≤杆长<7米

300

/

水泥电线杆,5米≤杆长<6米

200

/

水泥电线杆,杆长<5米

100

/

木电线杆

40

/

7

电缆

钢芯塑料绝缘电线BV50(单线),直径为8毫米

30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含自身使用电缆的,电缆不再

单独计补。

钢芯塑料绝缘电线BV35(单线),直径为7毫米

22

钢芯塑料绝缘电线BV25(单线),直径为6毫米

16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7

电缆

钢芯塑料绝缘电线BV16(单线),直径为5毫米

10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含自身使用电缆的,电缆不再

单独计补。

钢芯塑料绝缘电线BV10(单线)

7

钢芯塑料绝缘电线BV6(单线)

4

钢芯塑料绝缘电线BV4(单线)

3

8

排灌水沟

沟深2米以内

立方米

32

/

9

进水过滤系统

滤管长度≤30米

20000

/

30米<滤管长度≤60米

40000

滤管长度>60米

60000

10

储鱼池

尼龙网+竹子

300

/

11

消毒池

/

立方米

220

/

12

孵化池

/

立方米

320

/

13

增氧机

/

500

①按搬迁费计补②含自身使用的电缆搬迁费,电缆

不再单独计补

14

抽水泵

/

200

搬迁费

15

扒水机

/

500

①按搬迁费计补②含自身使用的电缆搬迁费,电缆

不再单独计补

16

塑料艇、塑料船

400

搬迁费

木艇

500

搬迁费

水泥艇、水泥船

700

搬迁费

17

投料机、投料台

/

500

①按搬迁费计补②含自身使用的电缆搬迁费,电缆

不再单独计补

18

渔网

/

2

搬迁费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9

庭院门楼

一类:宽3.5米及以上

外贴大理石

25000

按照一座(不含门)计算补偿价值

外贴瓷砖

18000

未贴石材或块料等

10000

二类:宽2.5-3.4米

外贴大理石

9000

外贴瓷砖

6000

未贴石材或块料等

4200

三类:宽2.4米及以下

外贴大理石

5500

外贴瓷砖

4000

未贴石材或块料等

2500

20

挡土墙

石砌

立方米

350

按墙体体积计价

砖彻挡土墙

立方米

650

混凝土灌制

立方米

840

21

水池

简易挖坑水泥砂浆防渗处理

立方米

100

①按池体容积计价;②包含除养殖以外的饮用水池、

水塔、消防储水池、清洁用水储水池、工业用途储

水池、冷却池、清洗池等。

砖砌结构水泥砂浆防渗处理

立方米

490

混凝土水池

立方米

610

22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1190

按涵洞的长度计价

石拱涵跨径1-2m

1500

石拱涵,跨径2-4m

2220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2260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2-3m

2480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324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23

坟墓

骨坛

/

3000

①合葬墓穴(坟)每增加1个,在原标准上增加300

元;②含如选地、择日等安置费用

土坟

无墓碑

3000

有墓碑

5000

砖砌、混凝土墓穴

有墓碑,面积4-6㎡

7000

有墓碑,面积7-9㎡

8000

有墓碑,面积10-13㎡

9500

24

楼梯

木梯

平方米

200

指独立于建筑主体结构之外,增加的且不可移动楼

铁梯

平方米

250

不锈钢梯

平方米

510

砖砌

立方米

200

钢筋混凝土

立方米

700

25

电动不锈钢伸缩闸门

平方米

830

/

铁卷闸门

平方米

210

不锈钢卷闸门

平方米

310

不锈钢防盗门

平方米

880

不锈钢防盗网

平方米

100

铁门

平方米

210

普通铁门(镀锌管、普通钢材、锌铁皮制作)

平方米

100

电动卷闸门电机

1800

木门

平方米

28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26

土地平整

坡地弃土平整、洼地回填土平整

立方米

30

/

平地简易平整

平方米

30

按用地面积计价

27

水管

PVC水管

覆土厚度

0.7米

直径≤25mm

12

/

25mm<直径≤60mm

22

60mm<直径≤110mm

40

110mm<直径≤160mm

58

160mm<直径≤200mm

82

200mm<直径≤250mm

121

250mm<直径≤315mm

175

315mm<直径≤400mm

235

置于地面

直径≤25mm

5

/

25mm<直径≤60mm

15

60mm<直径≤110mm

30

110mm<直径≤160mm

45

160mm<直径≤200mm

60

200mm<直径≤250mm

95

250mm<直径≤315mm

145

315mm<直径≤400mm

20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27

水管

镀锌管

直径≤25mm

16

/

25mm<直径≤60mm

55

60mm<直径≤110mm

90

110mm<直径≤160mm

160

160mm<直径≤200mm

200

200mm<直径≤250mm

320

250mm<直径≤315mm

500

315mm<直径≤400mm

560

混凝土排水管

直径≤300mm,覆土厚度0.7米

100

/

300mm<直径≤400mm,覆土厚度0.7米

140

400mm<直径≤500mm,覆土厚度0.7米

200

500mm<直径≤600mm,覆土厚度0.7米

250

28

砂石路

碎砂石压实路面

立方米

100

根据平均厚度折算每平方米单价

29

土路

黏土、砂或者黏土、煤渣、石屑等压实路面

立方米

30

30

水泥地面

(含路面)

厚度50毫米,含垫层

平方米

40

按用地面积计价

厚度80毫米,含垫层

平方米

75

厚度100毫米,含垫层

平方米

90

厚度150毫米,含垫层

平方米

115

厚度200毫米,含垫层

平方米

145

厚度250毫米,含垫层

平方米

18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31

花坛

未贴石材或块料等

平方米

120

计算面积按投影面积

外墙面批荡或石米

平方米

300

外墙面为瓷质砖、马赛克等

平方米

500

外墙面为大理石或花岗岩等

平方米

800

32

保温棚

一类:支架为竹、木等,塑料保温薄膜

平方米

8

如果实物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补偿标准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三类:支架为砖柱或混凝土柱,塑料保温薄膜

平方米

12

二类:支架为钢(铁)管,塑料保温薄膜

平方米

18

33

柴油机

/

350

搬迁费

34

地布、挡布

/

平方米

2

搬迁费

35

地膜

/

平方米

0.5

/

36

拌料机

容量<500kg

200

搬迁费

容量≥500kg

500

37

翻耕机

/

200

搬迁费

38

中型储水箱

/

500

搬迁费

39

太阳能路灯

/

150

搬迁费;带灯杆加300元

40

排风机

/

50

搬迁费

41

铁丝网

/

15

/

42

火龙果架

/

30

搬迁费

43

电箱

/

100

搬迁费

44

电表

/

100

搬迁费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45

发电机

50千瓦以上

400

搬迁费

50千瓦以下

200

46

监控设备

监控摄像头

150

搬迁费

高清探头

150

监控设备配备箱

150

监控控制线

0.5

47

杂物

/

500

每车载重2吨、搬迁费

48

砖砌排水渠

(无盖板)

墙厚120mm

内径:250mm×400mm

102

如有盖板的,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调整。

墙厚120mm

内径:300mm×200mm

58

墙厚120mm

内径:400mm×500mm

131

墙厚180mm

内径:250mm×400mm

142

墙厚180mm

内径:300mm×200mm

78

墙厚180mm

内径:400mm×500mm

181

墙厚240mm

内径:250mm×400mm

166

墙厚240mm

内径:300mm×200mm

90

墙厚240mm

内径:400mm×500mm

211

  备注:1、除备注为搬迁费的设备设施,其余按重置价值进行补偿。

  2、本补偿标准表未涉及的补偿项目,由评估公司根据实际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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