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预征告〔2023〕27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
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高效推进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被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用于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建设。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辖区内,合计18.3959公顷,折合约275.9385亩,为明城镇苗迳村民委员会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苗迳股份经济联合社;潭朗村民委员会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岗村民委员会茶地股份经济合作社、罗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用地红线图详见附件)。
四、拟被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7.8321公顷(其中耕地1.2736公顷,园地1.3945公顷,林地12.0897公顷,草地0.3374公顷,其他农用地2.7369公顷),建设用地0.563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五、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工作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详见附件。
七、公告期限
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共30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明城镇人民政府(地址:明城镇明七路388号,联系人:黄志斌,联系电话:0757-88839833)。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作无意见。
八、补偿登记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2023年7月31日前,持身份证复印件和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明城镇人民政府(地址:明城镇明七路388号,联系人:黄志斌,联系电话:0757-88839833)办理补偿登记。
(二)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九、签订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十、信息公开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向明城镇人民政府(地址:明城镇明七路388号,联系人:黄志斌,联系电话:0757-88839833)索取土地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同步在项目用地所属社区、经济社公示以及在如下网站公示:http://www.gaoming.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
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高效推进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满足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建设(以下简称“江机段二期”)。
二、征收范围、面积、对象
(一)征收范围:江机段二期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苗迳村民委员会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苗迳股份经济联合社;潭朗村民委员会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岗村民委员会茶地股份经济合作社、罗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具体以土地调查及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约18.3959公顷,折合约275.9385亩(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非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委托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项目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本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四、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权证;
(四)不动产权证;
(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土地、建(构)筑物的面积认定
(一)土地的分类与界定
1.有证土地是指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
2.历史用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仅指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且符合建设房屋的土地。
3.无证土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且没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的土地。
(二)建(构)筑物的类别
1.有证建(构)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
2.历史建(构)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书,但具有建(构)筑物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村小组(经济社)出具证明材料的建(构)筑物。
3.无证建(构)筑物是指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没有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经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的建(构)筑物。
(三)建(构)筑物面积的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记用途为准。
2.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若对登记簿登记面积也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
3.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
六、征收地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征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地上附着物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地上附着物搬迁腾地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
七、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农用地水田、园地、鱼塘和未利用荒田地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山地(林地)补偿标准为6.49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涉及被征收鱼塘通过招投标租用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乘投标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补助一年鱼塘占用费;未通过招投标租用鱼塘的,按每年1500元/亩的价格补助一年占用费。
2.涉及被征收鱼塘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1300元/亩鱼塘整理费。
按照“谁整理、谁收益”的原则,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被征地经济合作社或者鱼塘承包者账户,即:如果原承包者因本次征地而解除原承包经营合同的,由被征地经济合作社负责整理未征收鱼塘,鱼塘整理费由原出租经济合作社收取;如果被征地经济合作社与原鱼塘承包者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该鱼塘承包者继续承包经营该鱼塘未征收部分的,承包者愿意负责整理未征收部分鱼塘的,则由原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户签订鱼塘整理协议,依程序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鱼塘承包者。
3.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4.因项目征收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外为同一权属地块,并因征收导致红线范围外用地丧失原使用功能的,经区、镇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单价计算补偿。
(二)有证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且不低于农用地补偿标准。
(三)无证事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填土的,并且现状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农用地转用办证费后的金额。
(四)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按30元/㎡补偿。
(五)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留用地安置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和(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计算,结合征地的实际情况,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22万元/亩补偿。
八、社会保障费
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标准及比例、总面积、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九、建(构)筑物补偿
(一)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
1.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投资人。
2.建(构)筑物出租后涉及加建、改建的其所有权人或投资人。
3.有相关资料可以证明其为建(构)筑物权属人。被征收建(构)筑物的补偿涉及不同申请人的,由申请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二)建(构)筑物的类别
1.有证建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相关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历史物业需由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等)。
2.无证建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建(构)筑物。
(三)建(构)筑物的补偿
1.被征拆的地上建筑物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机构根据测绘结果进行评估补偿[含建(构)筑物、水电设施、装修等建设费用]。有证建筑物以重置价补偿,无证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
2.征地红线占压地上建筑物,原则上应当实施整体拆除。对征地红线外部分,被拆迁人提出申请保留的,应提供保留部分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评估报告,在安全情况下可进行保留。
3.因项目征收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外为同一建(构)筑物,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要求一并拆除超出红线范围建(构)筑物的,经区、镇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补偿单价计算补偿。
十、搬迁补偿
(一)搬迁补偿申请人
1.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同一主体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公司、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为搬迁补偿申请人。
2.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不同主体的,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可视为搬迁补偿申请人。
(1)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位置作为经营场所或合法证照登记场所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储放物品或设备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经营、储放物品或设备的,租赁合同虽到期但能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的搬迁补偿涉及不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场地合法使用其他证明材料,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二)搬迁补偿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可搬迁的,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搬迁直线距离为50公里以内的标准进行搬迁补助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搬迁补偿标准。
2.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确实不可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损毁情况,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3.被征收人因配合征收工作进行临时搬迁而导致需要二次搬迁的,由补偿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核实,按不得超过第一次搬迁补助费的50%标准执行。
(三)厂企临时租金补偿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当时、当地的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或厂企原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补偿12个月。
(四)因征拆而搬迁引起的企业停产停业利润损失的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经营损失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情况下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相关依据计算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在不能提供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的,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采用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十一、租金补偿
(一)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的,被征地后导致租金损失或承包费损失,按原合同约定或评估结果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补偿12个月。
(二)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的,被征地后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损失或承包费损失,按评估结果补偿给第一手土地承租人或第一手承包人。
十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采用搬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附件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执行。
(二)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补偿标准中未涵盖的类别,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作为补偿标准。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三、其它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对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河涌及道路用地认定的,征地实施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现场核实,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认定,并共同签字确认认定结果,认定结果须报征收部门备案,经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同意认定予以补偿的土地,一并征收。补偿标准按本项目同类型补偿价格标准进行计算补偿。
(二)因本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拆迁造成周边道路、水系以及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受影响而需修复和建设的,经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核实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等相关工作,并按审定价的金额进行补偿。道路、水系设施按实物补偿,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
(三)因本项目建设造成被征收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的依据,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十四、奖励办法
(一)征地奖励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3年7月31日前签订《征收地补偿协议》并在2023年8月31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征收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亩(不含留用地),逾期签约不给予奖励。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奖励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2023年9月30日前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总额的10%的奖励,逾期签约不给予奖励。
(三)搬迁移交奖励
1.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完成搬迁的补偿申请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移交建(构)筑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搬迁费用总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20%奖励;搬迁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逾期搬迁不给予奖励。
2.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与搬迁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只奖励搬迁申请人。
十五、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
(一)企业类补偿款支付
1.第一期付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作为被征收人开展搬迁工作、解除国有土地、房屋产权的抵押、查封的前期费用。
2.第二期付款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上述补偿资金划至被征收人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当无条件办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结清水、电等费用。
3.被征收人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余下的补偿款。
4.被征收人收到第二期(按银行到账为准)征收补偿款15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未履行约定的,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注销并作出公示。
(二)集体土地及地上(下)附着物类补偿款支付
1.在签约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土地证及相关的合同证照等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2.委托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收取补偿款的,应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或委托人签署委托书(须有2名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场签名作证)。
(三)奖励金支付
1.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地补偿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在30日内(按移交确认书签订时间)支付全部奖励金。因被征收人原因逾期搬迁或交付的,征收人有权不予奖励。
2.以上奖励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十六、测绘、评估、确认
(一)评估、测绘单位按相关规定选取确定,如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征收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实施。
(二)本项目的测绘费、评估费按行业相关标准或招投标约定标准计算支付。
(三)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实施测绘,并以测绘面积作为建(构)筑物补偿的依据,测绘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现场确认。
(四)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相应评估机构评估,按《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实施评估,评估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现场确认。
十七、其他约定
(一)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违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已补偿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为了确保清拆过程的安全,被拆迁户应按期搬迁,将建(构)筑物、附属物交给实施拆迁单位统一实施清拆。
(三)权属人的物业已作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分配补偿款协议,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并经抵押权人书面证明同意注销原抵押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物业的合法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款。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权属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五)拆除有产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权属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由公证机关办理方案公告等证据保全及进行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迁。
(六)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相关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按实际情况报征收部门另行处理。
(七)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别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如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公告约定的征收时间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八、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
2.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拟征地红线
附件1
附件2
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拟征地红线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佛山境内(高明至机场部分)项目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