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土地房屋的决定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207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土地房屋决定


为保障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海华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府〔20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海华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打通西江产业新城连接高明大道的交通瓶颈,推进区内主干路网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组织实施海华桥项目。

    二、征收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府〔2012〕2号)。

    三、征收地点和范围

荷城街道大成路以南,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2)

五、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及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

六、征收实施事项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违章建筑;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土地、房屋进行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不得进行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被征收人和征收人双方依法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应自觉服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工作。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将依照《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佛府〔2012〕2号)的规定,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七、征收安全工作

根据《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应急预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及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安全稳控工作。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补偿决定不停止执行。

九、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荷城征拆办索取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相关事宜。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主楼二楼(荷城街道泰华路318号),联系电话:88982981、88982995,联系人:严小姐、陈先生。 


附件:1.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用地征收范围红线

 2.高明海华桥及其引道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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