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GMFG2013012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3113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农林渔业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

佛山市高明区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产生产源头重要环节——水产苗种生产的管理,建立完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提高水产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佛山市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佛府办〔201325),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渔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水产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区种苗生产秩序,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使我区主导养殖品种良种覆盖率达80%以上,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使良种选育和养殖生产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全区渔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要求。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扶持,评定一批区级良种场,培育一批省级、市级良种场,成为苗种生产骨干。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在我区建立1家省级水产良种场、3家市级水产良种场以及8家区级水产良种场,形成省、市和区三级水产良种繁育体系,推动我区水产品良种繁育工作上新台阶,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辖区内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均可提出区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认定申请

    (二)申报认定区级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要具备良种选育和良种良法推广的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业人员必须具备:(1水产良种场的场长和副场长要求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2年以上;(21名以上水产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3经有关部门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技术工人至少2名以上,所占生产工人比例不低于80%

    2.水产良种场的土地使用期在5年以上,并领取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3.水产良种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具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水面50亩以上,育苗水体800立方米以上,常规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25亿尾以上,或名特优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100万尾以上。

    4.水产良种场不能设立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或饮用水取水口的上游,不能对周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水源良好、充足,无污染,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要求,生态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标准(GB18407.4-2001要求。

    5.生产用亲鱼应为来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原、良种,或者采捕于天然水域性状优良的原种,表型合格。每个品种的生产用亲本要符合良种亲本的质量要求,严禁近亲繁育的后代留作亲本。要建立健全亲本更换和提纯复壮制度。

    6.生产中严格按照《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和《NY 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科学使用渔药、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7.有完善的生产记录。主要包括引种情况、亲本培育、孵化繁殖、用药用料、苗种销售、质量保证卡等。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档案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存期2年以上。

    8.生产和销售的良种苗种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未有上述标准的品种,应制定企业标准,且生产和销售的苗种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三、申报程序

    (一)区农林渔业局是我区水产良种场认定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区级水产良种场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二)区水产良种场的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农林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单位所在镇(街道)农林渔业局初审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区农林渔业局推荐。

    2.区农林渔业局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并根据专家资格评审推荐进行认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高明区水产良种场”称号,并颁发牌匾。

    (三)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表式由区农林渔业局统一制发),如实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认定程序;已经取得区水产良种场资格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管理办法

    (一)符合区水产良种场条件的单位,于每年9月前向区农林渔业局申报;良种场法人变更、迁址均要进行重新认定。

    (二)取得区水产良种场资格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部门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质量等状况的监测。

    (三)区级水产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区级水产良种场,每年需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度总结报告,区农林渔业局组织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未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取消其区级水产良种场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四)申报省级水产良种场须首先取得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在取得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1年后,方可申报省级水产良种场。我区辖区内已经获得省、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的单位,自然享有区水产良种场资格。

    (五)区水产良种场更改单位名称,需要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区农林渔业局对其资格重新审核确认。

    五、扶持办法

    (一)区政府每年安排水产良种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良种选育、技术更新改造、良种亲本更新、水产苗种生产体系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区级水产良种场项目扶持资金每场安排不超过10万元;按照《佛山市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佛府办〔201325),对我区辖区内的市级水产良种场项目、省级水产良种场项目以及国家级水产良种场项目落实1 :1以上比例的配套扶持资金。

    (二)对经认定的区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可优先给予项目申报资格。

    六、附则

    (一)区水产良种场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区水产良种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区农林渔业局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由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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