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府办函〔2026〕18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8日
佛山市高明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主要职责
2.1.2 组成人员
2.1.3 工作组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准备
3.1.1 监测预测
3.1.2 预防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震区监测
3.2.3 先期处置
3.2.4 响应启动
3.2.5 发布信息
3.2.6 现场处置
3.2.7 社会动员
3.2.8 调查评估
3.2.9 级别调整
3.2.10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制定规划
3.3.2 灾害保险
3.3.3 征用补偿
4 保障措施
4.1 资金物资保障
4.2 人才队伍保障
4.3 基础设施保障
4.4 平台技术保障
4.5 避难场所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解释
6.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健全地震灾害应对体制机制,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为全面推进我区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地震和地质灾害人员搜救的管理与组织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佛山市地震应急预案》《佛山市高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含火山灾害,下同),以及其他地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有感以上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3)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政府是应对区内地震灾害的主体,各镇政府(街道办)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的主体。
(5)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地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含社会救援力量)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确保地震突发事件从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形成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利用信息平台优势,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抗震办),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主要职责
(1)区指挥部:
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有关决策部署和批示指示要求;
②研究制定全区抗震救灾的有关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抗震救灾机制;
③组织开展地震趋势、震情、灾情分析研判,以及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④按要求报请区政府启动Ⅰ级地震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Ⅱ、Ⅲ、Ⅳ级地震应急响应,同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
⑤统一指挥区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地武警、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含社会救援力量)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各部门之间涉及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⑥上报地震灾情和救援信息、向社会通报震情情况以及开展地震舆情应对工作;
⑦组织指导地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⑧完成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抗震救灾工作。
(2)区抗震办
①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和区指挥部部署要求,协调各级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②汇总、上报地震灾情、险情和应急救援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情险情会商,提出启动、终止地震应急响应建议;
③办理上级及本级指挥部文电,起草有关文件;
④根据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赴地震灾区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⑤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组成人员
总 指 挥: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区人武部有关负责同志。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高明海事处、区消防救援局、武警佛山支队执勤一大队、高明供电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明支局,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中国联通高明分公司、中国移动高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区抗震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3 工作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等十二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工作任务及职责详见附件2)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要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做好地震灾害发生后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人员疏散、风险防控和自救互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抗震救灾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准备
3.1.1 监测预测
区内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报送,由市地震局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区指挥部或区抗震办收到上级的地震趋势分析会意见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1.2 预防行动
(1)区指挥部或区抗震办要根据地震预报信息,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排查掌握建筑物抗震能力,推动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对生命线工程和各类次生灾害风险源落实抗震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各自的应急管理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区域在震前及震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震害防御工作,防止次生及衍生灾害。特别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工程,应督促其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保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以及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3)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对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给予指导。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震情报告
当我区境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其他地区发生对我区造成有感以上影响的地震灾害,区抗震办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地震局、区委、区政府及区指挥部报告。
(2)灾情报告
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将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区政府及区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抗震办会同有关单位迅速收集地质灾害、房屋建筑、公共设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通信设施、供水供电等重点领域行业的灾情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指挥部。
3.2.2 震区监测
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商请市指挥部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组,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灾区气象、地质灾害、水情、汛情、生态环境、房屋建筑、水利设施等领域的监测预警,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和污染危害。
3.2.3 先期处置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辖区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
3.2.4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区抗震办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会商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造成我区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或者我区区域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地震。
响应行动: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并同步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及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副总指挥领导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派遣相关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2)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我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造成我区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响应行动: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并同步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及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副总指挥领导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派遣相关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3)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我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造成我区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响应行动: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签发,并同步报告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到区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派遣相关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及上级指挥部。必要时,区指挥部经区政府同意,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4)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我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我区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响应行动:经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并同步报告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区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派遣相关工作组赶赴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必要时,区指挥部经区政府同意,报请市指挥部给予支援。
3.2.5 发布信息
为回应社会关切,区、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地分别做好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及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消除负面影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应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3.2.6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的等级成立相应指挥机构,建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组织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组织实施救援
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灾区镇政府(街道办)立即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视情况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同时组织协调驻地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城管以及社会应急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
在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卫生防治
现场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协调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设立、开放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镇(街道)、村(居)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集中安置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确保其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高速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7)加强现场监测
协助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7 社会动员
区、镇两级政府和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救援救助行动的协调、管理、保障。根据灾区救援救助需求、交通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必要时向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发布公告,提供灾情动态、救援救助需求、联系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统一做好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服务组织行动报备、任务分派、后勤保障等工作。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经区政府同意,向市指挥部商请相邻地市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支援。
3.2.8 调查评估
协助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经济科技促进、住建水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3.2.9 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应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2.10 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原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3.2 灾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3.3.3 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 保障措施
4.1 资金物资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区、镇两级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4.2 人才队伍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区、镇两级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要配合市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3 基础设施保障
灾区镇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等企业保障地震应急救援期间公用通信网络畅通,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经济科技促进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文广旅体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及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地震预警信息和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改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能源企业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及时修复受损能源设备设施,为灾区应急处置提供能源供应保障。
住建水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公安、海事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轨道、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4 平台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配合市地震局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4.5 避难场所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及区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综合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救援所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养老院、托幼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相应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镇两级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组织等,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区、镇两级政府及区有关单位,特别是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文化站、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渠道,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激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海啸、水灾、地质灾害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抗震办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市指挥部备案。
6.3 预案衔接
镇政府(街道办)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办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明府办函〔2024〕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救灾宣传报道;负责网上有关抗震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配合开展A级旅游景区内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协助争取中央、省、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依指令组织区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及时启动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协助相关部门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协调供电企业做好灾区电力调度、临时供电和供电设备线路等保障和抢修工作;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油料供应保障;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
3.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保障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公用通信保障工作;会同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5.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事宜。
6.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需要安排下拨救灾资金;会同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拟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保障、监督。
7.区住建水务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燃气管道和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燃气管道、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督导工作;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依职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洪水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高铁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向本系统抗震救灾责任人及轨道交通站点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和防御指引;协调开展轨道交通站场内的救灾抢险和滞留人员疏导,视情做好停运工作;指导在建轨道工程工地的抢险救灾工作。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0.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抗震办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指导灾区政府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加强对灾区工贸、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配合市地震局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影响程度和特征、评定地震烈度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12.区国资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做好灾区区属企业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区属企业参与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
1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职责参与保障灾区食品、药品和包装饮用水安全,稳定市场秩序。
14.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因灾受损的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照明及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等设施;指导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灾时和灾后的城市道路保洁及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15.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属地政府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6.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地震引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7.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灾区环境监测,指导地震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8.区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9.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抢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0.高明海事处:负责协助组织转移受灾群众,统一组织水上搜寻救助、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21.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级消防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22.武警佛山支队执勤一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3.高明供电局:负责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2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明支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25.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保障区指挥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及时向用户传递相关灾情信息;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线路和设施。
26.中国铁塔佛山分公司:负责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抢险救灾现场、其他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营运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附件2
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灾情监测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灾害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等十二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信息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区抗震办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区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局、武警佛山支队执勤一大队、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三、群众安置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抓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家、外省(区)、外市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四、灾情监测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水务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协调市地震局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根据上级地震部门的预测,研判海域地震引发的海啸灾害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加强气候、水文、空气质量、土壤等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次生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五、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六、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武警佛山支队执勤一大队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基础设施和装备物资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国资局、高明供电局等参加。负责公路、轨道、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修装备和物资,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
八、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牵头,公安分局、高明海事处等参加。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九、灾情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发改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高明支局等参加。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十、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参加。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十一、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住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国资局、自然资源分局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助保障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十二、专家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商请市指挥部派出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国家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一)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重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一)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地震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