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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的通知

  鉴于《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明府字〔2008〕56号)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行政管理实践发生脱节,已不具备继续施行的法定基础和现实意义。经评估,决定对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废止的具体理由为:《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明府字〔2008〕56号)中设定的“600元/亩合同保证金”,未纳入《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4版)》,且无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文件作为设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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