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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府办〔2026〕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鉴于2008年9月16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明府字〔2008〕56号)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废止该规范性文件,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山市高明区桉树种植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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