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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府字〔2023〕36号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告

主动公开                                                                   编号:F2023332




  明府字〔2023〕36号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告


冼海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府于2023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明府字〔2023〕36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洲旧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第四批)的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决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你方均拒绝签收,导致该征收补偿决定无法送达。现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前述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162695元,你方也可以选择位于荷城街道三洲明华路9号“旭日锦州”安置房小区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你方需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征收实施单位所选定补偿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你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确定补偿方式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则视为你方放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即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方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征地补偿决定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将立即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

  二、你方须自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和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手续。

  三、如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事宜,可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荷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联系(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公正路76号;联系人:谢先生、梁先生;联系电话:0757-88627002)。

  特此公告。


  附件:明府字〔2023〕36号征收补偿决定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23〕3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洲旧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第四批)的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汇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岳新。


  被征收人:冼海坚,男,汉族,              ,住址是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身份证号码为              。

  因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旧区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建设需要,本府于2011年4月29日发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洲旧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明府字〔2011〕22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同时公布了经本府《关于同意〈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明府办复〔2011〕6号)批复同意的《佛山市高明区三洲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决定对三洲旧区改造范围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经机构改革后变更为现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并委托佛山市高明区荷建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征收实施单位。

  经查,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永新街12号102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属于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自建房,不动产权证号为               ,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址用地,房屋证载用途为非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证载建筑面积为37.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7.6平方米。依据征收决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与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

  2022年6月9日,本府依法作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洲旧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第二批)的征收补偿决定》(明府字〔2022〕20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义务。本府于2023年5月4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3)粤0608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以征收补偿决定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商品房”、与其属于“自建房”的事实不符为由,裁定不准予执行明府字〔2022〕20号征地补偿决定。本府未就前述裁定申请复议,该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院裁定书的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按照“自建房”重新启动价值评估工作。经广东卓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于2023年9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1495元。根据《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为107264.5元,低于前述评估价。

  本府认为,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程序规范、补偿方案合法合理;广东卓越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经依法选定和委托、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业经法定程序确定,故评估结果合法有效;以《补偿方案》确定标准计算的房屋价值补偿低于评估价,基于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目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标准执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

  依据《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不同补偿方式,不同方式下的补偿补助项目、标准、选择方式及法律后果如下: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与《补偿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为:

  1.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屋装修价值补偿)按评估报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计算,即人民币161495元; 

  2.搬家(迁)补助费:人民币800元; 

  3.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人民币400元; 

  4.征收奖励:被征收人不符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情形,不予奖励。

  以上已确定的征收补偿、补助合计人民币16269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陆佰玖拾伍元)。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可在本决定指定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后,再按《补偿方案》规定的1:1比例选购产权调换房屋;有关房屋产权调换所涉及的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自主选择安置房面积、房屋价值与面积差异处理、房屋交付标准与质量争议处理等事项,由双方根据《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中具体确定。本方式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项目包括:

  1.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被征收人可获得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荷城街道三洲明华路9号“旭日锦州”安置房小区,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按简单装修标准(详见《补偿方案》第十条)交付;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套内面积为58.23平方米(该面积最终以法定测绘面积为准),由被征收人在同面积安置房中抽签选定具体房屋。

  2.搬家(迁)补助费:人民币800元; 

  3.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人民币1984.5元; 

  4.安置房面积差额部分补缴差价:66955元(该补缴差价由被征收人支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标准为暂定金额,最终以安置房法定测绘面积计算为准)。

  5.征收奖励:被征收人不符合《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情形,不予奖励。

  以上已确定的征收补偿、补助合计人民币2784.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捌拾肆元伍角)。

  (三)补偿方式的确定

  1.被征收人须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征收实施单位所选定补偿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被征收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确定补偿方式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则视为被征收人放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即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条第(一)项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将立即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

  2.如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可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享受自建房的货币奖励或面积奖励。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测量、评估情形的补偿

  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的被征收房屋调查、测量和评估等工作,导致部分应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相关设施等暂时无法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具备入户调查条件后,再行组织调查、测量和评估,并依据《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二、补偿款项支付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货币补偿方式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接受补偿款项给付的银行账号等资料、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被征收人提供银行账号等资料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逾期不领取补偿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专户存储全部补偿和补助款、并在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公证提存后,即视为相关款项已经支付。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相关补助款支付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具体约定。

  三、搬迁与交付

  被征收人须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和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移交手续。

  四、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本征收决定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将依法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五、撤销本府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洲旧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第二批)的征收补偿决定》(明府字〔2022〕20号)。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房屋征收补偿计价表(冼海坚)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F2023332附件的附件:房屋征收补偿计价表(冼海坚)_页面_1.png

F2023332附件的附件:房屋征收补偿计价表(冼海坚)_页面_2.pngF2023332附件的附件:房屋征收补偿计价表(冼海坚)_页面_3.png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洲旧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第四批)的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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