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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文件依据

  (一)制定背景。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大楼已正式投入使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该项目大楼运营方承担我区民政部门175张公益性养老床位的设置和服务。因上级暂无公益性养老床位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该部分床位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公益性养老床位在满足特殊群体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迫切需要制定完善我区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各类床位使用及管理规范。

  (二)文件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佛山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大点,对《意见》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申请入住区医养结合项目大楼公益性养老床位的对象范围、申请入住程序、床位安排、收费优惠以及有关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是适用的对象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且无精神病、传染病、暴力倾向的高明区户籍居民。

  (一)特殊保障对象

  1.特困人员。

  (二)普通保障对象

  2.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且是孤寡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4.60周岁及以上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劳动模范;

  5.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

  6.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7.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第二部分是申请入住程序。

  (一)特殊保障对象

  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入住本镇(街道)敬老院,确需安排使用175张公益性养老床位的,由各镇(街道)协调运营方,经体检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后安排入住。其中: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要重点优先安排。

  (二)普通保障对象

  1.个人申请。符合享受公益性养老床位优惠的对象可向户口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申请,填报《佛山市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保障对象范围的佐证材料(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证件、劳动模范荣誉证书等)。

  2.镇级审核。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申请资料审核后交区民政局。

  3.区级审批。区民政局收到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提交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安排入住。原则上在完成审批的次月安排入住,特殊情况的除外。入住前需按照运营方的入住流程办理自理能力评估、健康体检、签订服务协议等。入住老人自行按服务协议约定缴交费用。

  第三部分是床位安排和收费优惠。

  (一)床位安排。公益性养老床位为三人房所在的床位,由运营方依照对象的健康状况、性别等情况安排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暂无空余床位的,将按照特殊保障对象、普通保障对象的优先次序安排轮候。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的,应当向运营方及时申报更新个人信息,轮候办法参照《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优惠。上述7类对象由运营方根据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及其他服务项目费。其中:床位费在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0元/月,一次性设备设施费实行折扣优惠,其中:特殊保障对象按5折收取,普通保障对象按9折收取。

  月入住人均收费标准(即:床位费和护理费的加权平均标准,下同)上限按业主方与运营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三)收费调整。运营方下调收费标准的,公益性养老床位收费标准应同步下调。月入住人均收费标准上限递增按照合同约定而递增收费的,公益性养老床位收费标准可相应同步调整,但不能超出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中明确区民政局和各镇(街道)的职责,区民政局要加强公益性养老床位的常态监管,每季度开展情况核查。各镇(街道)要加强与运营方的日常协调工作,切实做好入住特困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运营方要在院内显眼的位置公示公益性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保障公益性养老床位的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低于同护理级别的在住社会老人的实际最低收费标准。公益性养老床位空余较多的,运营方在征得区民政局的同意后,可根据经营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公益性养老床位,但应确保7类对象能够安排入住。

  第五部分是《意见》的解释单位、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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