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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主动公开                                                                       GMBG2023001




  明民字〔2023〕59号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区医养结合项目

  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区医养结合项目大楼公益性养老床位的作用,依据有关合同的约定,由运营方承担区医养结合项目大楼175张公益性养老床位的设置和服务,现就加强公益性养老床位的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的对象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且无精神病、传染病、暴力倾向的高明区户籍居民。

  (一)特殊保障对象

  1.特困人员。

  (二)普通保障对象

  2.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且是孤寡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4.60周岁及以上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劳动模范;

  5.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

  6.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7.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二、申请入住程序

  (一)特殊保障对象

  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入住本镇(街道)敬老院,确需安排使用175张公益性养老床位的,由各镇(街道)协调运营方,经体检符合入住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后安排入住。其中: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要重点优先安排。

  (二)普通保障对象

  1.个人申请。符合享受公益性养老床位优惠的对象向户口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申请,填报《佛山市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保障对象范围的佐证材料(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证件、劳动模范荣誉证书等)。

  2.镇级审核。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申请资料审核后交区民政局。

  3.区级审批。区民政局收到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提交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安排入住。原则上在完成审批的次月安排入住,特殊情况的除外。入住前需按照运营方的入住流程办理自理能力评估、健康体检、签订服务协议等。入住老人自行按服务协议约定缴交费用。

  三、床位安排和收费优惠

  (一)床位安排。公益性养老床位为三人房所在的床位,由运营方依照对象的健康状况、性别等情况安排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暂无空余床位的,将按照特殊保障对象、普通保障对象的优先次序安排轮候。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的,应当向运营方及时申报更新个人信息,轮候办法参照《佛山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优惠。上述7类对象由经营方根据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及其他服务项目费。其中:床位费在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0元/月,一次性设备设施费实行折扣优惠,其中:特殊保障对象按5折收取,普通保障对象按9折收取。

  月入住人均收费标准(即:床位费和护理费的加权平均标准,下同)上限按业主方与运营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三)收费调整。运营方下调收费标准的,公益性养老床位收费标准应同步下调。月入住人均收费标准上限递增按照合同约定而递增收费的,公益性养老床位收费标准可相应同步调整,但不能超出有关合同的约定。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要加强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情况、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的常态监管,每季度开展情况核查。各镇(街道)要按照有关要求与运营方协商确定特困人员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的供养费用支付方式,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加强与运营方的日常协调工作,切实做好入住特困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运营方要在院内显眼的位置公示公益性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社会监督。区民政局要定期核查享受公益性养老床位优惠的老人和收费情况,运营方要定期填妥《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情况表》(附件2)报区民政局。若经核查,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的月人均收费标准超出限定标准的,运营方应将超出部分的金额按比例(注1)退回,此后按核查后的标准进行收费。

  (三)加强床位使用监督。公益性养老床位由运营方根据床位的实际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公益性养老床位空余较多的,运营方在征得区民政局的同意后,可根据经营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公益性养老床位,但应确保7类对象能够安排入住。同时,应督促运营方保障公益性养老床位的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低于同护理级别的在住社会老人的实际最低收费标准。

  五、执行时间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申请表

      2.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情况表




                                                                                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3日


注1:

  公益性养老床位的月人均收费标准超出合同限定标准的,运营方将超出部分的金额按比例退回(以下公式所指在住人员均指入住公益性养老床位的人员,以月度进行核算)。

  计算公式:应退回个人的费用 =(个人缴交的费用÷在住人员缴交的总费用)×应退回的总费用

  个人缴交的费用 = 个人缴交的床位费+个人缴交的护理费;

  在住人员缴交的总费用 = 在住人员缴交的床位费之和+在住人员缴交的护理费之和;

  应退回的总费用 = 在住人员缴交的总费用 -(在住总人数×月人均收费标准)。



附件1

  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健康状况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属村(居

)委会


□代理人

□监护人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

1.特困人员

 失能□    半失能□    自理□

2.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是孤寡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4.60周岁及以上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劳动模范

5.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

6.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7.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R

申请人

承  诺

本人承诺上述表格填写的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监护人同意以上承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理人/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镇(街道)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报时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并根据个人实际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证件、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徽章等符合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附件2

  高明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入住情况表(    年  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人员类别

入住时间

护理级别

收费标准

备注

床位费

护理费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区医养结合项目公益性养老床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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