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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文件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主要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的设立、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等内容作出规范和规定。

  二、拟解决的问题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价格水平总体偏低,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是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预期能够增强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的节水意识,提高农业用水主体实施节水行为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制度、措施

  (一)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橙、林檎、桑椹、番石榴、杨梅、荔枝、龙眼、青梅、火龙果、葡萄、油柑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农业用水主体。

  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其中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5元/m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0元/m³,其他灌溉面积补贴标准为0.005元/m³,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贴。

  (二)实施农业用水节水奖励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1.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农业用水主体,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以内(含15%),不予奖励;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25%以内(含25%),奖励1.5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5%以上,奖励2.5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

  2.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业用水主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以内(含15%),不予奖励;定额内用水量减少15%-25%以内(含25%),奖励1.5元/亩;定额内用水量减少25%以上,奖励2.5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该文件时可能提出的其他疑问

  在执行《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时,社会公众可能会提出在没有缴纳水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奖补资金。对此,文件中明确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对象主要为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即,在没有缴纳水费的情况下实现节水的农业用水主体不符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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