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预征告〔2022〕7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
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更合段)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高效推进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更合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被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用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更合段)建设。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辖区内,合计84.4966公顷,折合约1267.4490亩,为更合镇布莲塘、大安、旧白洞、鹿田、旺田、新白洞、白石、古城、荔枝园、黄村、练新、大冲坑、上连洞、石陂、界村、新花、塘花、田心、大围、洞心、巨塘、鹿村、鹤咀、军田、布社、马岗、石岩底、舟岗、渡水、凤岗、龙湾、宅布新田、瑶村、宅布片等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用地红线图见附件)。
四、拟被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82.9067公顷(其中耕地7.3831公顷,其他农用地75.5236公顷),建设用地1.5499公顷,未利用地0.04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五、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工作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更合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详见附件。
七、公告期限
自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27日(共30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更合镇人民政府(地址:更合镇更合大道355号,联系人:廖梓华,联系电话:0757-88843031)。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作无意见。
八、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和不动产权属证明到更合镇人民政府(地址:更合镇更合大道355号,联系人:廖梓华,联系电话:0757-88843031)办理补偿登记。
九、签订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十、信息公开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向更合镇人民政府(地址:更合镇更合大道355号,联系人:廖梓华,联系电话:0757-88843031)索取土地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同步在项目用地所属社区、经济社的公示以及在如下网站公示http://www.gaoming.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更合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9日
附件
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项目(更合段)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高效推进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佛山市高明区段项目(更合段)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满足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佛山市高明区段项目(更合段)[以下简称“广湛高铁项目(更合段)”]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面积、对象
(一)征收范围:广湛高铁项目(更合段)征地范围涉及更合镇白洞村民委员会布莲塘经济合作社、大安经济合作社、旧白洞经济合作社、鹿田经济合作社、旺田经济合作社、新白洞经济合作社,白石村民委员会白石经济合作社、荔枝园经济合作社、古城经济合作社、黄村经济合作社,布练村民委员会练新经济合作社,吉田村民委员会大冲坑经济合作社、上连洞经济合作社、石陂经济合作社,界村村民委员会界村经济合作社、塘花新村经济合作社、塘花旧村经济合作社、田心村经济合作社,巨泉村民委员会大围经济合作社、洞心经济合作社、巨塘经济合作社、鹿村经济合作社,良村村民委员会鹤咀经济合作社、军田经济合作社,香山村民委员会布社经济合作社、马岗经济合作社、石岩底经济合作社、舟江经济合作社,新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渡水经济合作社、凤岗经济合作社,宅布村民委员会龙湾经济合作社、新田经济合作社、瑶村经济合作社、宅布经济联合社等部分土地(详见附件2)。
(二)征收面积: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面积:约1267.449亩(以实际征收测量面积为准)。
(三)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的土地、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三、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委托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项目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本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更合段)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四、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权证;
(四)不动产权证;
(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土地、建(构)筑物的分类与界定
(一)土地的分类与界定
1.有证土地是指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土地。
2.历史用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仅指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且符合建设房屋的土地。
3.无证土地是指没有权属证书且没有土地所在地经联社或村(居)委会出具历史用地证明材料的土地。
(二)建(构)筑物的类别
1.有证建(构)筑物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相关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含有备案手续)的建(构)筑物。
2.历史建(构)筑物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但具有建(构)筑物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出具证明材料的建(构)筑物。
3.无证建(构)筑物是指没有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相关房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且未经所在地村(居)或村小组确认的建(构)筑物。
(三)建(构)筑物面积的界定
1.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以土地登记用途为准。
2.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若对登记簿登记面积也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
3.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
六、征收地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本项目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涉及宅基地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和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两种方式。
(二)征收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搬迁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七、土地征收补偿
(一)更合镇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佛府〔2021〕3号)文件执行,为581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有证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由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无证事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填土的,并且现状已经有建筑物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证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扣除农用地转用办证费后的金额。
(四)因项目征收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外为同一权属地块,并因征收导致红线范围外用地丧失原使用功能的,经区、镇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确认,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五)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按30元/㎡补偿。
(六)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留用地安置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和(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计算,结合征地的实际情况,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22万元/亩补偿。
八、宅基地调换原则与方式
(一)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使用权人与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在征地款支出。
(二)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人选择宅基地调换安置补偿的,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进行调换予使用权人自建安置,调换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100平方米/户。相关费用(含调换土地补差价费用)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统筹解决:
1.回迁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即被拆迁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调换宅基地面积1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房屋权属人可申请增购至100平方米,土地增购单价参照本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评估结果确定,由被征收房屋权属人向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支付费用;被拆迁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照本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评估结果向被征收房屋权属人进行补偿。
(三)宅基地补偿支付和使用管理原则。
全部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参照本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三款相关评估结果确定)统一划至宅基地所属经济合社指定账户,由宅基地所属经济合社统筹使用与分配管理,用作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差额等补偿。
(四)调换后新宅基地的三通一平(指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调换后新宅基地办证由征收实施单位协助办理。
九、建(构)筑物的补偿
(一)被征拆的地上构建筑物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机构根据测绘结果进行评估补偿[含建(构)筑物、水电设施、装修等建设费用]。有证建筑物以重置价补偿,无证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
(二)征地红线占压地上建筑物,原则上应当实施整体拆除。对征地红线外部分,被拆迁人提出申请保留的,应提供保留部分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评估报告,在安全情况下可进行保留。
(三)因项目征收涉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外为同一建(构)筑物,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要求一并拆除超出红线范围建(构)筑物的,经区、镇征收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确认,可予以征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补偿方式及标准进行补偿。
十、搬迁补偿
(一)搬迁补偿申请人
1.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同一公司、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为搬迁补偿申请人。
2.如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为不同主体的,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合法所有权人为建(构)筑物或场地搬迁补偿申请人;实际使用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除建(构)筑物或场地外其他属于其合法财产的地上附着物的搬迁补偿申请人。
(1)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位置作为经营场所或合法证照登记场所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储放物品或设备的,且能提供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以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作为经营、储放物品或设备的,租赁合同虽到期但能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被征收建(构)筑物或场地的搬迁补偿涉及不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交租赁合同或场地合法使用其他证明材料,需在测绘、评估时分别进行确认,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4)实施征收部分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涉及多方利益存在争议的,由相关利益方协商解决。
(二)非住宅(工业厂房)搬迁补偿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可搬迁的,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搬迁评估,按搬迁直线距离为50公里以内的标准进行搬迁补助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搬迁补偿标准。
2.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确实不可搬迁的,可根据实际损毁情况,由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因整体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情况下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厂企纳税证明计算近三年内经营利润的月平均值作为补偿依据;在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情况下,采用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作为补偿依据。
2.因部分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该企业近三年内的月平均利润进行评估,以评估的月平均利润和实际停产停业时间计算损失补偿。在不能提供近三年内月平均利润的情况下,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市场租金计价的方式进行评估。
3.因搬迁造成住宅房屋租赁停产停业的,能提供与《征地拆迁预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或以上时间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4.因搬迁造成合法经营房屋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偿。具体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能提供完税证明的,根据完税证明作为补偿依据计算;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算。
(四)工人安置费用补偿
1.人数核定: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时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或经镇征拆部门核定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人数为准。
2.补偿标准:按签订《征拆补偿协议》时上一年社保部门发布的当地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作为月均补偿标准。
3.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补偿期限:整体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补偿视实际情况协定,补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部分搬迁厂企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时间和人数补偿,最长补偿时间不超过6个月。
4.厂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人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完成工人遣散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厂企收到工人安置补偿费后仍不足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剩余部分由厂企补齐,厂企不得再要求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工人安置补偿费,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工人安置补偿义务。
(五)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2.回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给予20元/平方米的回迁补助费,回迁补助费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发放。
3.搬迁、回迁补助费支付: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上述搬迁、回迁补助费。
(六)临时安置补助
1.厂房搬迁补助中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按厂企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或者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参考当地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拆迁面积乘以单价计价。根据租赁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补助期限,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
2.住宅搬迁补助中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同类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被征收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赁临时安置补助。
3.住宅搬迁补助中选择宅基地调换的,原则上由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自行提供固定规划面积宅基地进行调换予被征收人自建安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同类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所在经济合作社集体无法提供宅基地进行调换,需要由征收部门提供宅基地进行调换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同类型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作为补助依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单价计价,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超过12个月仍未提供宅基地进行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至交付调换的宅基地之月止(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十一、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附件2内容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包含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十二、其他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对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河涌及道路用地认定的,征地实施部门应组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现场核实,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认定,并共同签字确认认定结果,认定结果须报征收部门备案,经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同意认定予以补偿的土地,一并征收。补偿标准按本项目同类型补偿价格标准进行计算补偿。
(二)因本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拆迁造成周边道路、水系以及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受影响而需修复和建设的,经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核实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等相关工作,并按审定价的金额进行补偿。道路、水系设施按实物补偿,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
(三)因本项目建设造成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的依据,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十三、养老保障
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相关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标准及比例、总面积、总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十四、奖励办法
(一)征地奖励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2年11月30日前签订相关征收地补偿协议,并在2023年2月28日前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征收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亩(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给予奖励。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奖励
青苗权属人在2023年1月31日前签订相关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材料并在2023年4月30日前搬迁完毕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予以奖励。逾期不给予奖励。
(三)搬迁移交奖励
1.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搬迁补偿申请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移交建(构)筑物并签订《移交确认书》,征收实施单位对其实施奖励,奖励标准如下:搬迁费用总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20%奖励;搬迁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不高于500万元,逾期搬迁不给予奖励。
2.建(构)筑物补偿申请人与搬迁申请人不是同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只奖励搬迁申请人。
十五、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
(一)集体土地及地上(下)附着物类补偿款支付
1.在签约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土地证及相关的合同证照等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2.委托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收取补偿款的,应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或委托人签署委托书须有2名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场作证。
(二)工厂企业类补偿款支付
1.第一期付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作为被征收人开展搬迁工作、解除土地、房屋产权的抵押、查封的前期费用。
2.第二期付款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补偿金额的40%,上述补偿资金划至被征收人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当无条件办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结清水、电等费用。
3.被征收人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余下的补偿款。
4.被征收人收到第二期(按银行到账为准)征收补偿款15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未履行约定的,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注销并作出公示。
(三)奖励金支付
1.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二点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地补偿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在30日内(按移交确认书签订时间)支付全部奖励金。
2.以上奖励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十六、测绘及评估相关确认事宜
(一)实施评估补偿(补助)的,应当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在区政务数据局提供的采购服务供应商数据库内通过摇珠方式选定,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选定或确定后,原则上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作为委托人,共同向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实施测绘,并以测绘面积作为建(构)筑物补偿的依据,测绘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现场确认。
(三)本项目的测绘费、评估费按行业相关标准或招投标约定标准计算支付。
十七、其他约定
(一)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违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已补偿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为了确保清拆过程的安全,被拆迁户应按期搬迁,将建(构)筑物、附属物交给实施拆迁单位统一实施清拆。
(三)权属人的物业已作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分配补偿款协议,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并经抵押权人书面证明同意注销原抵押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物业的合法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议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款。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权属人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五)拆除有产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权属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六)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相关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按实际情况报征收部门另行处理。
(七)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分别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如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方案约定的征收时间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八、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构筑物及青苗、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1)设备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2)砼管补偿标准
(3)PVC给水管补偿标准
(4)PVC排水管补偿标准
二、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三、多年果树、经济林木清理补偿标准
四、绿化树木清理补偿标准
五、短期作物及养殖水面补偿标准
短期作物清理补偿标准:水田每亩3000元;旱地每亩2000元;菜地、作物地每亩3000元;养殖水面每亩5000元(含鱼塘整理费1500元/亩),如原承包者因本次征地而解除原承包经营合同的,由被征地经济合作社负责整理未征收鱼塘,鱼塘整理费由原出租经济合作社收取;如果被征地经济合作社与原鱼塘承包者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该鱼塘承包者继续承包经营该鱼塘未征收部分的,承包者愿意负责整理未征收部分鱼塘的,则由原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户签订鱼塘整理协议,依程序拨付该鱼塘整理费至鱼塘承包者。
附件2
征收范围图
政策解读: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建设项目(更合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