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预征告〔2022〕59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海至肇庆高铁
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
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高效推进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拟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被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用于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建设项目建设。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辖区内,合计2.6988公顷,折合约40.482亩,为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豸岗、官田、石路、上沙、下沙等经济合作社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用地红线图详见附件)。
四、拟被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2.6988公顷(其中耕地0.1615公顷,其他农用地2.537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五、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工作委托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政府组织实施。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七、公告期限
自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共30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杨和镇政府(地址: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1号,联系人:唐梅,联系电话:88802231)。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作无意见。
八、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和不动产权属证明到杨和镇政府(地址: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1号,联系人:唐梅,联系电话:88802231)办理补偿登记。
九、签订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未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十、信息公开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向杨和镇政府(地址:高明区杨和镇和丽路1号,联系人:唐梅,联系电话:88802231)索取土地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同步在项目用地所属社区、经济社的公示栏以及以下网站公示:http://www.gaoming.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
高明区段(杨和)建设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的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范围: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豸岗、官田、石路、上沙、下沙等经济合作社部分集体土地。
征收对象: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征收部门:佛山市高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民政府。
四、土地、建构筑物补偿需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权证》;
(四)《不动产权证》;
(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土地、建(构)筑物的面积认定
(一)原则上按权属证载面积作为认定的依据;
(二)若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以登记簿登记面积为准;若对登记簿登记面积也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认定的面积计算;
(三)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面积计算。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本项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形式。
(二)征地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签约期限:自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搬迁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七、征地补偿
(一)农用地(不含林地)补偿标准为7万元/亩、林地补偿标准为6.49万元/亩(含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已发生填土费用的,按30元/㎡补偿。
(三)涉及征收单个鱼塘部分面积的,按此鱼塘的总水面面积计算,给予鱼塘土地权属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鱼塘整理费(鱼塘修复费)。涉及被征收鱼塘通过招投标租用的,按鱼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积乘投标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计算,给予被征收人补助一年鱼塘占用费;未通过招投标租用鱼塘的,按每年1500元/亩的价格补助一年占用费。
(四)留用地安置方式:不再实施实地留地,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和(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28.67万元/亩。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八、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九、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具体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方案附件1《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执行。
十、其它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对征地红线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河涌及道路用地认定的,征地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征收部门及相关部门现场核实,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认定,并共同签字确认认定结果,认定结果须报征收部门备案。经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同意认定予以补偿的土地,一并征收。补偿标准按本项目同类型补偿价格标准进行计算补偿。
(二)因本工程项目的征地及拆迁造成周边道路、水系以及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受影响而需修复和建设的,经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三方共同核实确认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实施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等相关工作,并按审价后的金额进行补偿。道路、水系设施按实物补偿,各类市政设施和文娱体育设施,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
(三)因本项目建设造成被征收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的依据,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十二、奖励
(一)征地奖励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征地奖励,按征收土地每亩1万元(不含留用地)奖励。
(二)青苗搬迁奖励
青苗权属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签订《青苗、建(构)筑物补偿协议》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移交土地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青苗补偿总额的10%给予搬迁奖励。
十三、补偿款及奖励金支付
(一)补偿款支付
1.在签约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土地证及相关的合同证照等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30日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在收取补偿款时应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收款凭证。
3.委托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收取补偿款的,应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或委托人签署委托书须有2名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场作证。
(二)奖励金支付
1.被征收人在2022年9月30日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2022年11月30日前移交土地的,经甲、乙双方对土地交收确认之日起30天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征地奖励金。逾期不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青苗、地上建(构)筑物搬迁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经甲、乙双方对土地交收确认之日起30天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搬迁移交奖励金。逾期不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十四、其他约定
(一)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违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已补偿的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为了确保清拆过程的安全,被拆迁户应按约定完成搬迁,将建(构)筑物、附属物交给实施拆迁单位统一实施清拆。
(三)被征收人的物业已作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补偿款分配协议,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并经抵押权人书面证明同意注销原抵押后,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五)有产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权属的房屋,由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六)在征收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相关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征收实施单位报征收部门另行处理。
(七)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公告约定的征收时间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五、本补偿方案由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
(青苗)
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
【建(构)筑物】
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
(设备)
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价格参考表
(山坟)
附件2
政策解读:关于《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东段佛山市高明区段(杨和)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