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BG2022007
特 急
明应急〔2022〕77号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目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局有关股室: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业经我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
一、免罚清单 | ||||
序号 | 实施领域 | 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情形 | 依据 |
1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预防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处罚 |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 ||||
实施领域 | 事项名称 |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依据 | |
1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的; 2.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2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1.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的; 2.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3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1、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2、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
三、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清单 | ||||
序号 | 实施领域 | 事项名称 | 减少行政检查频次的情形 | 依据 |
1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检查 |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一级评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者一级证书)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 1.《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二)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第8条:推行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1、本目录中的“中小企业”划分,参照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划分; 2、本目录所指“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情节较轻”,由办案机关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结合案情具体确定; 3、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
政策解读:关于对《佛山市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制定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