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1014号




  明府办〔2021〕12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

  《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执行力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辖区内划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保护责任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或者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


  第二章 资金筹集、补贴标准和拨付


  第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当年度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除省、市级补助资金外,区自行负担部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区与更合镇按7:3比例分担,区与其他镇(街道)按5:5比例分担。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每年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如当年预算未使用完,年终由区财政收回,不结转下年使用;如当年预算不足,由区财政按相关规定解决。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省、市、区、镇(街道)四级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共计250元/亩/年,其中补贴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200元/亩/年,补贴所在村(居)委会50元/亩/年。

  第五条  当年的补贴资金到达镇(街道)财政账户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各镇(街道)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到辖区的村(居)委会。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所属村(居)委会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按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实施财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永久基本农田;

  (二)依法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

  (四)按规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五)辖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无新增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第七条  应取消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当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所辖全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包括自留及提留所属村(居)委会部分〕,在其恢复原状、补划或改正之前不再对该部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财政补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破坏或毁损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弃耕抛荒、荒芜或闲置永久基本农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四)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植物且造成耕作层破坏,或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作物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本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于次年第二季度开展,由各村(居)委会向所在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审批表;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填列上年度数据);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填列上年度数据)。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初审。由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镇(街道)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每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后提供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线到相关部门,并负责核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存在非农建设占用情况、核定村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及相应补贴金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耕作、种养、抛荒、非粮化种植导致耕作层破坏等农业生产情况及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审核资金管理情况。

  镇(街道)相关部门初审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及镇(街道)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在《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审批表》上加具审批意见,并由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整填写以下表格:

  (一)《高明区××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汇总表》〔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二)《高明区××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审查验收表》〔由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签名〕;

  (三)《高明区××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及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根据各村(居)委会填报情况汇总,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四)《高明区××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根据各村(居)委会填报情况汇总,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五)《高明区××年度违反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相关情况汇总表》〔加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六)上级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一式四份),一并上报区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条  补贴资金的会审。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小组由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负责对补贴资金申请进行会审。审核小组于次年第三季度对镇(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划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镇(街道)村(组)明细名单、面积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抽查各镇(街道)上报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抽查。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小组进行会审时,应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发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地块组织开展现场抽查。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地块现场是否符合补贴的发放条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应取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抽查方式包括突击上门,随机选点,多点抽查等。

  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发放补贴资金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现场抽查情况,纳入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当中。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区审核小组根据会审的结果,填写《高明区××年度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分配表》,并加盖各会审部门公章,区财政局根据分配表将资金下拨到镇(街道)财政部门;镇(街道)财政部门再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所属村(居)委会的银行账户,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的补贴资金由所属村(居)委会代管。


  第五章 补贴资金使用的申请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需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时,实行“一村多社(组)”核算的,由所有权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再向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实行“一村一社(组)”核算的,由村(居)委会直接向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

  (二)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情况及参加表决人员的签名复印件;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

  (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  需经村(居)委会初审的,村(居)委会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主任,负责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作的干部及会计站长等组成的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村(居)委会接到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申请后,须召集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成员开会讨论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双签审批(如果村支部书记、主任交叉任职同为一人的,必须由村支部书记、分管财政的干部双签审批)后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书面告知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村(居)委会要将上述申请审批资料加具意见后报送给镇(街道)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备案。

  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包括资助、奖励、补贴类及工程类所需资金使用审批。工程类资金使用审批包括涉农资金的统筹、项目立项审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审查批复、竣工验收、工程类项目推进过程中流程指引及协调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村(居)委会递交的资金使用申请后,对于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后送镇(街道)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的申请,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向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工作,并书面反馈给村(居)委会。


  第六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提留给村(居)委会的补贴资金(即50元/亩/年,占补贴总额的20%),专项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预算审核费、监理费、结算审核费等相关费用可在村(居)委会提留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给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的资金(即200元/亩/年,占补贴总额的80%),必须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按先后顺序申请使用:

  1.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包括农田水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集约经营等)。具体表现为:优先修建灌溉沟渠、桥梁、防洪堤坝、硬底化农村道路、蓄水池、农田土壤改良、种植农田防护林、治理农田土壤污染、平整田地、开垦耕地、增强农民种植知识,提高农民素质各类培训费用等;

  2.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具体表现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资助村内困难家庭和孤寡老人、扶持村内先进农业项目、病虫害防治支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三清三拆三整治”、破旧泥砖房清理改造、美化村容村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等支出;

  3.农村医疗(农村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等);

  4.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补贴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管


  第十六条  账务核算和公开。村(居)委会和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要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实行专款专用。村(居)委会和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补贴资金时,要将相关开支发票连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表、《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一齐入账。

  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要将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于每月15日前在村务、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年初要制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并向村(居)委会报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表;年终要向村(居)委会报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和效果报告,填报《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并由村(居)委会汇总后,分别上报镇(街道)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耕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群众监督。若群众发现区内有永久基本农田违规种植上级明确禁止的桉树、杨树、构树、草皮或进行非农建设时,可利用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或微信平台等进行举报,或直接到所属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时,应通过比对卫星影像图等技术手段判读举报人所示位置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确为永久基本农田,且举报称有非农化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需到现场核实是否有违规情况;确有违规情况的,应拍摄带有坐标、日期的照片作为取消地块所属村小组该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佐证,并约谈土地发包人、承包人进行政策宣传及引导复耕。若确为永久基本农田,且举报称有非粮化种植行为的,则移交线索至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到现场核实情况,并按照非粮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核定非粮种植并破坏耕作层的,应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到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取消地块所属土地所有权单位该年度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包括自留及提留所属村(居)委会部分]发放的佐证。

  第十九条  自我监督。村民发现本村所辖永久基本农田上有土地承包人违规种植桉树、杨树、构树、草皮或进行非农建设的,应立即报告属地村(居)委会及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后由村干部或土地发包人约谈承包人,要求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复耕。若承包人不配合整改的,汇报属地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核实违规行为,责令其停止并恢复原耕作条件。经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小组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核实该举报行为及时,未对耕地造成较大破坏且恢复原耕作条件的,可免于取消该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需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必须经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不按规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将取消其本年度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截留、挪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村(居)委会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负责解释,若与上级出台的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8〕73号)及《高明区永久基本农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及验收流程指引》(佛自然资明发〔2019〕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流程.doc


附件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

  审批流程


1.png2.png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