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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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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政策解读文件


  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颁布,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2009年,我国开始施行《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了《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有效推动我国森林防火事业的发展。几十年来,我国森林火灾防治在指导方针上,已由过去的“严防死守,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及时扑灭,杜绝后患”发展为重视预防手段的“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在防治力量上,已由过去的广泛自发参与逐步演变为以专业、半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救队伍相结合的防灭火力量;在组织上,已由无序的自发行动演变为编制应急预案,紧急情况发生时依预案逐级上报、科学扑救的有序行动;在火灾防治技术上,已由过去的主要依靠人工发现火情,物理扑打逐步向智能监测,科学利用航空技术、管理指挥系统进行综合扑救过渡。

  (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实现广东省“四个走在前列”的目标,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强调构建林业生态安全体系,把林业工作重心转移到森林资源管护上来,把森林防火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省林业局牵头编制了《广东省森林防火规划(2017—2025年)》,并与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有效衔接,用以指导和规范全省森林防火工作,为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广东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2018年,佛山市农业局组织编制了《佛山市森林防火规划(2019-2025年)》,通过推进传统防火和科学防火相结合,强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长效机制,提高佛山市森林防灭火应对能力,但是森林防火工作仍然在火险预警与监测、防火通信与指挥、扑火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缺少全方位、全时段、全自动的林火预警监测系统,缺少安全、高效、市区统筹的防火通信指挥系统,扑火队伍数量较少、装备参差不一,缺少火案侦查系统等。

  (四)2019年12月5日13时39分,高明区凌云山三角塘水库附近发生森林火灾。由于现场地形复杂、山高林密、天气干燥、风力较大等不利条件,全程共出动58支救援队伍11084名救援人员,动用8架直升机(其中1台负责侦察指挥)、消防车148台,无人机15架,安全疏散转移群众1825人,经过115个小时的鏖战,到9日傍晚山火全部被扑灭,成为佛山市20年来持续燃烧时间最长、过火面积最大的一起重大森林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924.6公顷(13869亩),受害森林面积529.8公顷(7947亩),受害林木蓄积为30447立方米,立木资源损失价值为1829万元。共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7380.3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5523.04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1857.31万元。

  (五)在森林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域内,我区农事用火、祭祀用火较多,以及进山作业、林内旅游、道路交通等诸多因素影响,火源管控难度增大,隐患增多,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

  二、基本思路

  (一)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二)2017年,区人民政府发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明府字〔2017〕46号),划定以下内容:

  1.森林防火区:我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缘地带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2.森林特别防护期:每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

  3.森林高火险区:云勇林场、皂幕山、鹿洞山、凌云山 、二童观书、老香山、泰康山森林公园、将军山(观音寺)、茶山 、鹭湖明珠生态农业观光项目(高尔夫至大塘面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4.森林高火险期: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 、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区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 、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者进行行政处罚,但震慑力不足。

  (四)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由公安部门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的违规用火者予以打击,切实增强群众野外用火安全意识。

  三、目标任务

  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通过公安部门大力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加强禁火令和案例的宣传,着重提高群众野外用火安全意识,切实减少在森林防火区内的农事生产用火、祭祀用火、施工作业用火等火源,切断发生森林火灾的主要要素。

  四、内容结构

  《禁火令》共分五大点:

  (一)划定禁火时间:每年的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区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期间。

  (二)划定禁火范围:云勇林场、皂幕山、鹿洞山、凌云山、二童观书、老香山、泰康山森林公园、将军山(观音寺)、茶山、鹭湖明珠生态农业观光项目(高尔夫至大塘面林地)等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区域活动的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重点举措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禁火令》家喻户晓,提高群众野外用火的安全意识。

  (二)通过公安部门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大力打击和案例的宣传,对野外用火者进行震慑,让群众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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