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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函〔2021〕31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减灾办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

  (一)区减灾委

  (二)区减灾办

  (三)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四)区减灾委应急救助工作小组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

  (二)应急处置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交通保障

  (五)通信保障

  (六)设施保障

  (七)动员保障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二)宣传、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四)预案修订

  六、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佛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是指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全面履行职责,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救助工作以政府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分级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属地管理,依靠群众。属地主动作为,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二、组织体系

  (一)区减灾委

  发生或初判发生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全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基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成员组成:

  主  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

  副主任:区府办协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各镇(街道)及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数据局、区城管执法局、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团区委、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明供电局、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高明分公司、中国联通高明分公司、中国电信高明分公司,下同)、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的分管领导。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二)区减灾办

  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区减灾办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区减灾办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区各级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收集灾情信息报送市减灾办和区减灾委;协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会同区各级各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

  (三)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制订符合实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配合区减灾委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监督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和灾情信息发布、舆情导控;负责协调旅游安全,督促旅游景区及时做好游客提醒、撤离工作;负责公共体育文化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协助开放公共体育文化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立项;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按要求采购和储备救灾物资,并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确保救助所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食盐、药品、冻猪肉和食糖等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做好成品油、煤炭等应急供应工作,并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及回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课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督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开放学校避难场所,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防灾减灾救助领域的科技支持;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安全使用;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做好灾区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区民政局、区慈善会:负责组织指导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相关事务;协助开展救灾捐赠,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协助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负责做好因灾致贫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救助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自然灾害防控和相关群体的安置工作;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导受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异地务工人员有序流动;负责对救助过程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区住建水利局:负责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根据区三防办要求,承担暴雨、台风、干旱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期间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做好应急用水和生活用水供水保障工作;组织人员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协助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危险地段群众转移安置,避免因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组织、协调、监督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负责修复灾后损毁水利设施,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施工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燃气单位参与应急救助工作,确保燃气安全,保障燃气供应;负责三防抢险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保养维护,根据区三防办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往灾区;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地震监测、预警、跟踪、汇总、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研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通报灾情及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和避险防震等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转移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各有关单位加强灾区道路沿线的巡查和排险工作,及时排除险情、通报道路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桥梁、航道和轻轨等交通干线抢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的紧急公路、水路运输,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救援队伍、物资能迅速进入灾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灾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做好死亡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协助统计、评估农业、渔业受灾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知识推广;组织调拨粮食应急种子,帮助、指导灾后农业、渔业恢复生产工作;加强渔港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渔业防台风避险,江(河)渔船、设施和受灾群众撤离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和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做好医疗救助、饮用水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加强灾区传染病监测、卫生防疫,及时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视情况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组织志愿者参与救灾、伤病员救治、灾后重建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制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救灾物资发放及回收,调拨、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做好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受灾群众慰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方面的临时性基本生活需求;督促区住建水利局、自然资源分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调拨制度和军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对救灾队伍、物资、装备实施统一调度;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加强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物资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及销售假冒伪劣物资等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区政务数据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自然灾害期间救灾物资装备采购;负责对申请自然灾害救济的审批;指导灾区加强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区政务运行正常。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救助过程中城市道路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照明以及城市景观照明的运行维护管理;承担救助工作期间城市管理的协调、指挥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开展灾区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理灾区生活垃圾;负责清理城区内涝水浸点积水、因灾倒伏的树木和广告牌等。

  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产业落地前的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完善相应组织机构,制订应急方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配合区减灾委、荷城街道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防控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趁灾作案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害影响地区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做好灾区现场指挥部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查、治安案件处罚及案例警示宣传工作;指挥、协调灾区公安部门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火灾案件行政处罚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优先办理灾后重建用地审批手续,做好灾区倒塌房屋和公共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及疫源疫病的监测;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灾区范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区住建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环境应急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降低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

  区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负责台风、暴雨、寒冷(冰冻)、高温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

  团区委:负责青少年防灾减灾教育;动员、组织、管理灾害应急救援青年志愿者队伍。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当灾情发展到严重危险程度时,主动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外救援力量开展救助工作;组织协调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群众,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协同公安分局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负责全区防火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监督工作。

  高明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等重点单位(场所)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救灾抢险用电;组织抢修受损电力线路,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救灾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供水设施的恢复工作;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水供应。

  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负责运用“村村响”应急广播系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宣传。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区减灾委统一协调领导下开展救助工作。

  (四)区减灾委应急救助工作小组

  区减灾委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救助工作小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人员安置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治组、物资调配组、交通疏导组、监测评估组、舆情监控组、通讯联络组、水电气供给组、资金保障组、社会捐赠组。

  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协助做好队伍等统计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救助力量;负责接收与转发相关指令、文件,统一搜集并报送灾情和救助工作相关信息;协调部队和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2.技术专家组

  区应急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专家参与,为救助工作和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对自然灾害的预警响应、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技术支撑和评估意见。

  3.人员安置组

  区应急局统筹,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受灾区域群众的转移、疏散、安置工作。

  4.治安警戒组

  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参与。负责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5.医疗救治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各医疗机构等单位参与。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和康复工作。

  6.物资调配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住建水利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救助物资、装备的调配。

  7.交通疏导组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损公路、桥梁、航道、轻轨交通干线抢修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通行畅通。

  8.监测评估组

  区应急局统筹,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牵头,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参与。负责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工作。

  9.舆情监控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参与,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向事件相关单位、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10.通讯联络组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牵头,区政务数据局、三大通信运营商、广东广电网络高明分公司等单位参与。负责应急相应期间通讯保障工作。

  11.水电气供给组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住建水利局、高明供电局、高明佛水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负责救助期间电力、用水、燃气的供应保障工作。

  12.资金保障组

  区财政局牵头,区审计局参与。负责协调安排救助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13.社会捐赠组

  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团区委等单位参与。组织区慈善会、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团体募集救灾物资及款项,并做好接收、统计、管理、发放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

  1.预警预报

  区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汛情、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住建水利局负责),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局负责)。

  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区减灾委负责人、区政府,并通报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2.预警响应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各镇(街道)、区发展改革局、区住建水利局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区发展改革、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和应急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各镇(街道)、区应急局、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等单位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共享工作。

  (1)信息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损失中断情况。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2)信息报告时间

  灾情初报。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区减灾办报告初步情况。区减灾办应及时上报市减灾办及区减灾委负责人。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区减灾办在接到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报告。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每天8时30分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减灾办上报,区减灾办每天9时之前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减灾办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报告。

  2.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助工作: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放灾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3.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全区死亡6人(含失踪)以上;房屋倒塌20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10万人以上。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委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报请区政府决定并由区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区减灾委成立现场指挥部,区长到场组织指挥,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区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并向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向区减灾办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区减灾委应及时落实上级抗灾救灾指示,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慰问受灾群众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会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请求市减灾委进行紧急支援;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收捐赠的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设立捐赠接收热线电话、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区委、区政府派出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区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决定灾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Ⅱ级。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全区死亡5人(含失踪);房屋倒塌150间以上,2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委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区减灾委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委主任到场组织指挥,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区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并向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向区减灾办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区减灾委应及时落实上级关于抗灾救灾指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会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向市减灾办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灾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规范使用救灾款物;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3)Ⅲ级。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人以上,3500人以下;全区死亡4人(含失踪);房屋倒塌100间以上,15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

  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办主任

  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命令。

  区减灾办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办主任到场组织指挥,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股室负责人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区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并向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向区减灾办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区减灾办应及时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慰问受灾群众等工作;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会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

  (4)Ⅳ级。发生一般自然灾害,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全区死亡3人(含失踪);房屋倒塌50间以上,1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区减灾

  办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减灾办副主

  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

  序命令。

  区减灾办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减灾办副主任到场组织指挥,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工作人员参加联合值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区减灾办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区减灾委负责人及市减灾办、区政府,并向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向区减灾办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办应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以及慰问受灾群众工作;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做好灾情统计和上报工作;必要时会商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组织有关专家组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4.应急调整、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灾后救助。灾后救助含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内容,相关救助、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制订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规定的文件执行。

  (2)恢复重建。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6.灾情核实与发布

  (1)灾情核实。区应急部门协调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及区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统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事发地镇(街道)或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2)灾情发布。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办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要及时汇总各类灾情信息,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发布前,须经区减灾委批准或授权,方可向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涉及部队内容的,送部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及新媒体渠道发布。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1.区减灾办建立区救灾工作专家组,组织由民政、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等方面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健全与部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救援队伍联动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能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其生活。

  3.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一支以单位工作人员为主的,具有熟识本辖区地形地貌、受灾群众安置款物发放管理、救助联系信息等业务技能的救灾应急队伍和灾害信息员队伍,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和对政府救灾的补充作用。

  (二)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落实区级救灾资金安排。各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本辖区救灾资金安排。区、镇两级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若当年救灾资金预算安排不足时,区、镇两级财政应及时筹措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经费。

  (三)物资保障

  区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每年储备物资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区应急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督导落实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2.区发展改革局应加强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区住建水利局应加强全区三防物资储备建设,整合现有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抢险救灾等物资的储备管理。

  5.各镇(街道)、区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储备必需的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各镇(街道)、区各相关单位应分别按紧急转移0.5—0.7万、0.1—0.2万救助人数的规模储备救灾物资(包括代储)。必要时,也可参照上年度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的30%储备救灾物资。

  7.各镇(街道)、区各相关单位应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四)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群众、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五)通信保障

  1.区减灾办牵头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灾情信息会商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

  2.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协调三大通信运营商健全通信保障机制,配合区减灾办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通信网络系统,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

  3.各镇(街道)、区应急局、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等单位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确保通信畅通。

  (六)设施保障

  1.各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应按照能够承载1/3以上常住人口的标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区各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施和装备。

  3.区应急局要配备救灾专用车辆、专用移动报灾终端设备和必要的移动通讯工具。

  (七)动员保障

  1.各镇(街道)、区民政局、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团区委等单位应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

  2.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团区委、区慈善会、区红十字等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设,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救灾捐赠表扬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救灾捐赠氛围。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不同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不断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二)宣传、培训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常识进村(社区)活动,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定期组织各镇(街道)、各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及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区减灾委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应急演练或实际响应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附则

  灾情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是指根据气象、住建水利(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等背景,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区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补充。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区府办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府办〔2011〕16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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