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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江新城管委会、区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办法(试行)》业经区法制局审核,经区府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8年117日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取自行改造方式的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的项目,其改造实施主体的确认,适用本办法。区人民政府专文批复同意的其他确认方式,按批复的确认方式执行。

    第三条  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项目,区镇两级政府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可作为权益转移协商的组织者和监督者,组织开展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图斑范围内的前期调研摸底工作,并结合多个权利主体改造意愿及政府改造计划,适时向市场推介相关项目。在区政府公布改造计划实施的单元规划改造项目后,意向实施主体可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镇(街)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申报意向实施主体备案如同一单元规划改造项目只有1家市场主体申报意向,则由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确认同一单元规划改造项目有2家以上市场主体申报意向,则由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镇(街)政府(办事处)及相关权利主体代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意向实施主体确定项目意向实施主体后,意向实施主体需与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或《权益转让协议》,明确合作时限、退出机制等内容。区、镇两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主体对意向实施主体加强监管及正确引导,尤其对于收购归宗的切忌一哄而上,确保改造规范有序推进。同时,要按照国家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测绘成果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向意向实施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公安、工商、税务、经促、有资产管理部门及社区、村居,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支持配合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意向实施主体必须按区政府公布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项目进行改造实施主体申办确认;在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后,更新项目单元规划的地块可按分期开发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两个以上的已完成房地产权益转移或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同建设期的规划单元,也可由同一意向实施主体申请同时确认。

第五条  项目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已确定、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意向实施主体方可按照本程序申请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意向实施主体在与改造范围内的原权利人签订收购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同时签订原产权登记注销委托书,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后,由改造实施主体统一申办注销手续。

申请确认范围内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必须全部清拆、按相关政策的要求无偿移交相应比例的公益性用地后,方可申办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手续;政府部门确认的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改造实施主体要制定相应保护管理措施;临时使用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暂不拆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的,区镇两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和改造实施主体应共同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六条  镇(街)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初审通过后报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改造实施主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确认范围内土地、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

(三)申请确认范围界址点测绘放桩报告;

(四)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完成证明材料:

1.收购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

2.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含被收购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4.货币补偿的,提供付款凭证;

5.自有物业的,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6.未征转用地的,提供原村经济社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7.涉及城中村、旧屋村的,提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五)申请确认主体身份文件;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把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建筑物清拆、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等情况在改造项目现场、有关媒体和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在收到区人民政府核发批准的批复文件后,需将确认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并在收到批复的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会同属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应包含公益性用地移交、回迁安置责任、回迁房建设监管资金等监管事项、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  区国土部门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中对回迁安置等重要事项和监管措施的要求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办法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资源)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执行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程序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拆除重建类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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