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FG2017012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17〕4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我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缘地带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防护期内区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三、森林高火险区:云勇林场、皂幕山、鹿洞山、凌云山、二童观书、老香山、泰康山森林公园、将军山(观音寺)、茶山、鹭湖明珠生态农业观光项目(高尔夫至大塘面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森林高火险期: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区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区政府2009年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明府字〔2009〕37号)、《关于增加划定云勇林场为森林高火险区的通知》(明府字〔2009〕42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