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GMFG2017012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17〕4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

  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的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我区森林防火区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我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缘地带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防护期内区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三、森林高火险区:云勇林场、皂幕山、鹿洞山、凌云山、二童观书、老香山、泰康山森林公园、将军山(观音寺)、茶山、鹭湖明珠生态农业观光项目(高尔夫至大塘面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森林高火险期: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区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区政府2009年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明府字〔2009〕37号)、《关于增加划定云勇林场为森林高火险区的通知》(明府字〔2009〕42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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