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17015号

  明府办〔2017〕160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妇联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

  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本区户籍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让困难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将部分公租房用于安置我区各类人才及单亲特困母亲的批复》(编号:20170617)和《关于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妇女联合会管理51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函》(明住建函〔2017〕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用于安置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亲特困母亲家庭是指家庭中的母亲是没有配偶的女性,需要抚养一个或以上的子女,且家庭属于低保或临界低保性质。

  第四条 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区妇联落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公租房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抽签分配的制度。

  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抚养的子女以及赡养的老人。

  第七条 申请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6项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

  (二)申请人是单亲母亲,其子女需要申请人抚养。

  (三)申请人家庭属于低保户或者低保临界户。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住房或虽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住房信息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的公司。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符合《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住房需求申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婚姻情况证明,以及提供子女抚养情况

  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的低保户、低保临界户、成员身体残疾等

  证明。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车辆状况。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提交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按规定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公租房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村(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天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婚姻、子女、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在村(居)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妇联办理。初审不合格的,由村(居)委会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镇(街道)妇联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在镇政府(街道办)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妇联。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镇(街道)妇联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区妇联在收到镇(街道)妇联报送的申请资料后,5天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料汇总,以函件形式发送到民政、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审核。上述部门应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婚姻、住房、户籍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其中:

  1.区国土、住建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房产信息。

  2.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婚姻及申请人家庭是否低保户等信息。

  3.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成立注册公司的信息。

  4.区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车辆等登记信息。

  (四)区妇联在收齐上述部门提供的材料之日起10天内提出终审意见,并将各部门意见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区妇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分配范围,由区妇联予以登记入册。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妇联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优先安排低保户家庭,在满足低保户家庭公租房房源的基础上,剩余房源再安排临界低保户家庭的配租。

  第十一条 对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区妇联建立公租房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原则参照办法第十条。由于用于安置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公租房房数固定,区妇联每年定期公布单亲特困母亲家庭退租情况和公租房配租等信息。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本批公租房是由区住建部门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中选择固定的房源,用于安置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区妇联会同区住建部门在分配前通过区妇联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租赁管理等信息。

  第十三条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数少于或等于本次供应的房源时,由区妇联组织申请对象直接进行摇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数多于本次供应的房源时,坚持优先满足低保户家庭的原则,剩余房源再以“抽签”的形式决定公租房的配租对象,在明确了配租对象后,再进行摇号选房。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视力残疾、75周岁以上人员的优先安排低楼层的房源或电梯房。

  摇号选房活动可邀请公证部门、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选房结果通过区妇联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公租房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已确定承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携带配租通知书与政府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格式采用广东省统一印制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妇联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报区妇联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第十六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区住建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公租房,承租人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管理费用按照区住建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区妇联在公租房选房签约工作结束后,按照区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条例,完善纸质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区妇联在完善配租对象档案后,将配租对象的档案资料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区妇联每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公租房租赁家庭实行年审。原则上定于每年10月份对已进行实物配租满半年以上的保障对象进行年审。届时,区妇联将会同民政、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复核承租家庭变动情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租房的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经复核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房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或提出续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擅自改变结构、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住房的,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签约方的政府委托单位,在收到区妇联等审核部门的退房通知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该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擅自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

  (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经向区妇联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区妇联等审核单位发责令搬迁通知书给政府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由产权方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区妇联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定期对承租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核查承租对象的证明资料、婚姻、住房等客观情况。

  (二)联合相关部门检查公租房的使用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婚姻、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责任部门应如实记录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明区妇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申请表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公租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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