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17017

  明府办〔2017〕17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城乡规划)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佛山市高明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指导各类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高明区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建设,是指建设临时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高明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轨道交通及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六条 我区允许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高明区城市规划区内(非禁建区);2.已办理合法有效用地手续的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取得国土部门批文注明可先行使用的土地);3.取得临时规划设计要点。

  第七条 高明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到城乡规划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建筑面积、位置等。

  临时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第八条 临时建(构)筑物、临时设施的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2年(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算起)。使用期满后,进行城市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建筑物,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由建设单位在使用期满前30日(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和换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临时建(构)筑物的报建流程与永久性建筑一致,其建设标准适当参照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三章 批后管理

  第十条 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建设或者占用土地前,以及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

  第十一条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审批通过的临时建设项目信息发送各镇政府(街道办)。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督临时建筑的建设,各镇(街道)的城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建筑到期后的拆除以及通知并督促辖区内有延期需要的临时建设项目及时申办延期手续。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批准的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验线手续不合格就开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六条 以下临时建筑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构)筑物;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2009年1月12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明府办〔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城乡规划)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佛山市高明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解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