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GMFG2022003号
明府办〔2022〕5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
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佛山市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和《佛山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评估,是指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有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能力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意见。
第三条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应当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尊重受评估老年人意愿,切实加强隐私保护;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评估意见经得起检验;应当坚持务实严谨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系统,紧密结合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四条 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各镇政府(街道办)协同配合开展。
第五条 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评估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
(三)评估人员不少于4名(含4名),且具备以下两种以上不同资质,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质;
(四)建立本机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每次老年人能力评估由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同时进行。评估人员应为诚信纪录良好,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的业务骨干,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保证评估质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七条 评估对象是申请接受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申领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和方法,对老年人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
(二)身体状况(能力)。主要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活动与自理、精神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健康体检报告、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出院小结均可作为评估的其中一项依据,上述相关资料应当在经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开展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三)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情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及照护力度等。
(四)经济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区分出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
第五章 评估流程
第九条 个人申请。评估申请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及身份证、户口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镇政府(街道办)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条 受理。镇政府(街道办)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特征、居住状况、经济状况、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第十一条 评估。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预约上门评估和定点评估两种方式。
上门评估指评估机构派出评估人员,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评估机构内实施评估。定点评估是指定评估地点,由养老机构、评估机构或申请对象家属将评估对象送至评估地点进行评估。
评估的一般程序:评估机构自承接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上撰写相关内容报区民政局。相关内容:应载明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接受服务的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间托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审核、告知。区民政局会同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经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由镇政府(街道办)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并将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政府(街道办)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不能享受补贴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第十三条 复核申请。评估对象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复核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告知原评估机构,并要求其指派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原评估人员不得参与复核评估),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评估,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接受养老服务前进行初始评估;接受养老服务后,若无特殊变化,每12个月定期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即时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过程中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严禁对外泄露评估结果。
第六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确定安排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或机构养老,用于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它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将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要素,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主要依据: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经评估属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根据评估结果发放不同标准的养老服务补贴。同时,评估结果可作为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给予运营补贴的依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按区、镇政府(街道办)5:5的比例承担,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一)特困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三)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或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五)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六)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七)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其它服务对象评估费用由评估对象自行支付,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费用开具等额标准票据。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评估机构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应当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评估,加强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基础知识;区民政局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专家队伍,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要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养老服务工作。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对象或其提供服务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向评估机构说明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不再纳入我区委托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机构范围:1次评估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检查记录不完整、记录不真实,存在人为错误,弄虚作假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由区民政局会同镇政府(街道办)进行约谈、警告,累计达3次的评估机构,不再纳入我区委托养老服务对象评估机构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受理评估申请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评估对象自行承担评估费用的,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复评情况进行督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组织,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养老服务且自愿申请接受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含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的老年人,由镇政府(街道办)确定集中评估时间,安排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机构等统一组织申请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注:在相对应□打“√”。
附件2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说明:评估结果分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