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GMFG2021007号




 明府办〔2021〕6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特殊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化解特殊困难群众各类“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我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目标,坚持应帮尽帮、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的工作原则,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面入户摸查核查工作

  各镇(街道)、村(社区)要下沉到村(居)民小组、深入到群众家中,进一步摸清本辖区特殊困难群众的底数,建立特殊困难群众工作台账,重点对2017年以来退出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的、曾申请社会救助或慈善资助未获审核通过的、孤苦无依且生活困难老人、家庭成员中重病大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短期生活困难、村(居)民普遍认为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逐户造册登记,逐户分析造成困难的原因,了解基本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

  (二)开展特殊困难群众帮扶补贴发放工作

  1.对象范围。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暂时无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范围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有高明区户籍的家庭或个人,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放宽到申请人的无户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3)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不超过1套。申请家庭成员不作为日常住房的农村闲置房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辆。名下非本人实际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6)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无法注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商事登记信息除外。

  在认定过程中遇到超出上述条件的特殊个案,由镇(街道)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2.补贴标准。申请对象为家庭的,按照家庭成员计算;申请对象为个人的,按申请人数计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审批流程。

  (1)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材料:《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的高明农商银行账号。

  (2)调查核实。受理救助申请后,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加具意见报镇(街道)审批。

  (3)审批和公示。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复核,审核结果由村(居)委会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示5日,公示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审批后报区慈善会确认发放。

  (4)确认和发放。区慈善会收到镇(街道)提交的审批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确认;从确认之日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5)复核管理。各镇(街道)要对困难补贴家庭每年进行1次入户核查;区民政局、区慈善会每年要对困难补贴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经核查、抽查不再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金。

  (三)建立特殊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

  1.设立区慈善会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项目。在区慈善会建立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项目,常态化开展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区慈善会要不定期到村(社区)开展排查工作,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及时资助。

  2.推进党员干部结对联系工作。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做好驻村直联团体、内设机构、事业单位、村(社区)党员干部结对联系特殊困难群众工作,确保每户特殊困难群众至少有一名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同时直接结对联系,鼓励党员干部利用自身资源,力所能及地解决联系对象的实际困难。对于不再纳入特殊困难群众帮扶补贴对象范围的,继续跟踪结对联系3个月。

  3.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各镇(街道)要积极发动属地商会、企业、热心人士、社会力量奉献爱心,落实镇(街道)爱心帮扶专项资金,为特殊困难家庭每年发放一定数额的慰问金;要进一步完善村企结对共建机制,建立爱心企业和社会热心人士与困难群众的结对帮扶制度,鼓励采取“点对点结对帮扶+组织志愿者走访”的方式,积极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4.实施精准帮扶服务。各镇(街道)要科学评估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建立“一户一档一策”精准帮扶机制,牵头联动职能部门与联点挂钩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服务:对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协助办理特殊门诊服务,协调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对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链接就业资源和推荐就业,帮助其解决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对发展农业项目的,协调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指导,帮助其提高种养技术、解决产品销售问题;若身体条件不能进行耕作的,由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其出租耕地,增加其租金收入。在做好帮扶服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特殊困难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特殊困难群众的内生动力,防止出现“等靠要”思想和“养懒人”现象。

  (四)做好与社会救助和慈善资助工作的衔接

  各镇(街道)要做好帮扶工作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重点监测特殊困难群众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特殊困难群众补贴费用不计算为收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立即启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待遇发放等救助工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退出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但又困难的,要指引其主动申请,及时审核。要加强与慈善资助项目的衔接联动,对一些特别困难的群众可适当加大帮扶力度,形成救助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要统筹工作的实施和组织,会同区有关部门完善个案会商、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落实,真帮实帮,让特殊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怀。

  (二)强化资金保障。帮扶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不足部分从区慈善会资金中安排。区财政要将帮扶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慈善会要统筹财政投入资金,继续加大资金募集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特殊困难群众帮扶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自觉接受监督。

  (三)强化主动发现。各镇(街道)要常态化开展特殊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充分发挥驻村直联团队、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工作人员、党员、村民小组长(经济社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的作用,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符合救助和帮扶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宣传各项惠民政策,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入户调查等服务事项,多渠道掌握特殊困难群众信息。

  (四)完善工作机制。区民政局、区残联和区慈善会要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无人抚养儿童、孤儿与特殊困难群众补贴对象要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各镇(街道)要建立近亲属备案管理台账制度,对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村(居)民小组长、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帮扶补贴的人员进行备案管理;要将主动发现特殊困难群众和帮扶特殊困难群众的落实情况纳入对村(社区)的绩效考核内容。各村(社区)要按照亲缘和就近原则,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及时掌握特殊困难群众情况,快速反映特殊困难群众需求;鼓励各村(社区)积极探索成立村(社区)慈善基金,对特别困难群众进行叠加帮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帮扶申请表.doc

  政策解读:关于《佛山市高明区特殊困难群众特别帮扶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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