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府字〔2010〕4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31226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府字2003 10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佛山市高明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审核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 位于本区范围内的重要工程项目,包括交通工程、能源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其他国计民生、高层建筑等重要工程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值Ⅵ度以上范围内的重要工程,其建设场地均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分类:
   
(一)交通工程
 
   1、公路、城市主干道与铁路干线的大桥、隧道、大型立交桥;
  
 2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机场,年吞吐100万吨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库容量1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或城市上游的I级挡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 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信工程
  
 1、区内1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电视发射台(塔)、电视播控中心和传输中心;
    2
、容量超过1万门的电话枢纽程控机主楼;
    3
、卫星地面通讯站主机房。
   
(四)市政工程
   
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医疗卫生工程
  
 1500张病床以上的医院;
    2
、区级卫生防疫站综合大楼;
    3
、区级中心血站的血库。
  
(六)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七)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化工厂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VI度、VII度地区的20层或高度超过60的高层建筑工程;
    3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馆,学生(幼儿)座位达500个以上的教学(宿舍)大楼等大中型公共建筑;
    4
、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VI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
    第六条对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是我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的确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核工作,并在工程立项、工程报建等方面把好关,使有关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第八条 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有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召开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论证会时,应邀请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参加,以确保落实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批报建时,需查验《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责令其停止工作,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违章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依本办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时,应按本办法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管理,凡在我区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工程单位,须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认定资质证书原件,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经区地震安全性评价部门认可。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必须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程序:

    1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须到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防空抗震科(地震局)办理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手续,领取《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后交回。

    2、登记完成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经佛山市地震局认可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登记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所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防空抗震科(地震局)办理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登记》。填写后向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防空抗震科(地震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份;

2)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意见复印件一份;

3)按要求填写的《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审核各项工作程序完成时间:

    1、办理工程项目等级手续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的审核确认,如所提交材料齐备、合格,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等级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手续不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进行的重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施工收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111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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