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省、市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佛人社[2016]33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佛人社[2016]57号)等多份文件,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功能、建设模式、管理监督、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工作指引,有效推动了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我区也相应出台了实施意见,为促进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提供了助力。
近年来,随着我区交通格局的重构,各种创新创业资源与要素不断聚集,亟需优质创业孵化载体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要素,支持市民群众积极创新创业。因此,我局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认定条件
1.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健全财务制度、专业管理服务人员及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纠纷。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场地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设有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流程规范,具备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支持等创业服务能力。
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2.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申报对象为已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准入退出机制。
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不少于30亩,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科技含量较高的特色基地可适当放宽)。
创业实体入驻率≥60%,年均在孵实体不少于25户;近2年年均提供就业岗位≥130个,孵化成功率≥50%。
运营时间满2年,申报及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无违规行为。
(三)申报程序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部门(单位)、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地,经主管部门盖章后可直接向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组织评审小组审核,通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并授牌。
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流程与区级基地一致,需经镇(街道)初审后逐级上报,区人社局组织实地考察和评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认定为“高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申报材料
1.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基地准入、退出机制和运行管理制度;
运营管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材料;
入孵企业(项目)花名册、孵化协议及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与创业导师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聘书复印件;
运营管理团队人员花名册及社保清单。
2.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佛山市高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基地运行管理自评报告;
运营管理机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材料;
入孵企业(项目)花名册、孵化协议及相关资质复印件;
与创业导师、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运营管理团队人员花名册及社保清单;
基地开展创业活动汇总表及佐证材料。
三、新版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审与管理组织架构
设立高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审小组,明确组织构成与职责分工,解决旧政策未明确评审组织架构的问题,规范评审工作流程。
细化区、镇(街道)两级部门(就业创业促进股、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等)具体管理职责,构建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厘清部门协作边界,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优化运营考评机制
调整考评频率,将原每年1次的运营考核改为每两年1次,减少基地考核负担,更全面评估长期服务成效。
细化考评结果分类,将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明确不合格基地将取消认定资格,强化动态管理效能,解决旧政策考评结果运用模糊的问题。
(三)强化实地监督管理
明确实地巡查要求,规定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实地巡查不少于4次,通过常态化实地检查,及时掌握基地运营情况,强化过程监管,弥补旧政策未明确巡查频率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