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废止《佛山市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鉴于《佛山市高明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明经济〔2024〕6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6月27日出台,而为进一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国务院于2024年6月6日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办法》中相关内容已与现行的法规不一致。经评估,建议将《办法》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的理由为:《办法》“第二章园区的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申请电子商务园区的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高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高明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起草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二):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