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一、开展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原因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举措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需要适时对我区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1.距上次清理已过去两年,期间国家、省、市新颁布或者修订了诸多法律法规,我区目前实施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能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需要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2.部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未真正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的工作要求,许多文件并未及时得到评估清理。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等文件要求,有必要对我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集中清理。
二、本次清理出的相关文件将如何处理
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规定,本次清理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未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下一次评估清理期限届满之日;文件标注有效期的,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该通知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认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单位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