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实施期限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及主要依据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高明区城市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释放市场活力。根据《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分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10月9日由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22〕24号),该文件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即2025年11月10日失效。
(二)文件的制定目的
前期,我分局对《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进行了期满前评估。自《办法》发布以来,高明区已完成6宗“工改工”项目供地手续,改造用地面积共280.18亩,出让用地面积共261亩;经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收取出让金共计4817.43万元;同时,收回历史地价款546.71万元,动工新建29.91万平方米多层厂房。《办法》通过发挥地价杠杆对“工改工”的推动作用,有效化解我区的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我区低效产业用地改造提升。
《办法》主要是参考省、市、其他区相关政策及高明区实际,结合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而制定。在政策施行过程中,部分上级相关政策文件失效或延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已过期,佛山市级正在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但一直未能印发实施。截至目前,我区尚有7宗地块正在开展“三旧”改造报批,需切实考虑政策的平稳性和持续性。
目前,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工作仍以《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文件精神为指导性依据,在此文件的基础上,国家、省和市对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为配合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政策文件依据内容的连续性,建议延长《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的实施期限,实施时间延长至2028年11月10日。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
4.《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5.《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4〕2号)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包括四个章节,总共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部分名词解释;第二章为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明确了“旧厂房”、“旧村居”、“旧城镇”的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第三章为其他规定,明确了混合改造、连片改造、“集转国”的优惠政策,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区镇分成等;第四章为附则,明确政策解释单位及施行日期、有效期。具体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