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订后的《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1月20日起实施,对进一步强化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提升运作效能,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20年,佛山市高明区印发实施《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区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动用、财务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方面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促进区级储备粮油规范化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储备监管、粮食节约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和省、市也相继出台、修订系列法规和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鉴于原管理办法即将失效,结合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和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区发改局牵头对《佛山市高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通过,2024年6月执行);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订);

  (三)《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四)国家、省、市关于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48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办法》名称。将原来“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改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在《办法》第二条阐明:区级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二是优化更新相关章节和表述。将原《办法》的“收储与管理”一章的部分内容与“轮换与销售”一章合并为“收储、销售与轮换”一章,单设“储存”一章。“总则”中增加第三条“储备粮所有权、镇(镇街)有关职责”的相关表述,明确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增加第四条对“节粮减损”“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表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约粮食、减少浪费相关精神,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

  三是删除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省政府批准取消,原《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关于企业代储资格认定的规定全部删除。

  四是完善区级储备粮收储和轮换管理制度。根据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完善区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增加第十一条明确了收储确认的程序,并在第十三至十七条修改和增加了关于轮换管理的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省、市调整储存年限有关规定,在第十三条将小麦储存年限由不超过3年调整为不超过5年,食用植物油储存年限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2年。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和《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在第十四条明确采购的成品粮原则上应当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为60天内加工的产品。参照省级、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调整优化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的规定。并将近两年已经落实的粮食交易要求进一步进行明确,在第十八条明确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和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是细化区级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在第二十二条调整委托代储的有关规定,并明确省内异地储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级规模的15%,成品粮储备任务禁止到市外异地储备。在第二十五条细化储存期间质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在第二十六条明确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

  六是进一步明确区级储备粮动用管理。与2022年修订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粮食应急预案》衔接,明确动用条件。同时,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对承储主体预案建设和演练的要求。增加第三十三条,对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的补库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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