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政策,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我局对《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20〕10号,下称“原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细则自2020年印发以来,已施行五年,有效期已届满。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规定,我局对原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5年以来政策实际施行情况以及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等,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为下一步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分配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
二、制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佛府办〔2024〕3号)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申请与审核、配租管理、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与档案的动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九章,共五十八条。与原细则相比较,《实施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拓宽了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渠道。将原细则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由“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为主”,修改为“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通过向社会购买商品住房、转用政府持有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进一步拓宽了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渠道,适应生育政策放开后多孩家庭的增加,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将孤儿申请公租房的年龄由年满18周岁放宽到16周岁,更好贯彻落实“应保尽保”的政策,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三)加大对特定群体的保障力度。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住房面积、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租金优惠。
(四)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减少审核资料。对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等手段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响应的申请佐证材料,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并提高申请材料审核效率和审核的准确性。
(五)扩大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群体的范围。对优先保障对象范围增加了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从事一线基础公共服务群体,使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特别群体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六)缩短轮候等待期间提高保障力度。《实施细则》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的申请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6个月,其余一般不超过3年,“轮候时间内,确无合适房源提供的,通过租赁补贴等方式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七)加强对承租人租赁期间的监管。对年审流程进行优化,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及个人进行年审,通过部门之间共享的信息对保障家庭的房产、车辆、商事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租住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及时进行清退;对于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将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情况,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解读方式和途径
《佛山市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网、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