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现对本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文件依据

  (一)制定背景。2018年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已实施7年。为建立更合理、公平的养老服务体系,用好财政资金,我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二)文件依据。《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关于建立佛山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通知》(佛府办〔2011〕187号);《佛山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佛老龄办〔2016〕6号;《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民字〔2018〕110号)。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二十二条。主要沿用《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明民字〔2018〕110号),区民政局通过结合实际情况变动,参考全省、各兄弟区的做法,针对以往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内容调整。全文可分为4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综述至第三条,主要阐述了本实施细则的依据、适用范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主要变动为:

  旧实施细则:

  以年龄段划分为4个档次标准:

  (一)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40元;

  (二)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20元;

  (三)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新实施细则:

  高龄津贴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发放:

  (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5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随着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包括各类基本养老金发放,公共设施改造,助餐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及交通工具减免优待等政策,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还有各项救助资金,已经为我区的老年人群体提供了坚实的兜底保障。与此相对应,省、市的政策文件均明确“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8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为建立更合理、公平的养老服务体系,用好财政资金,将我区的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调整到《佛山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保持不变。

  第二部分是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对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对申请程序、需提供材料、审批及发放程序、年度认证程序、退出程序作出了明确。主要变动为:

  1.旧实施细则:

  四、申报

  (一)提出申请。原则上应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主动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登记,提交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农商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老人相关生存信息材料,例如老人手持当天报纸的照片,交村(居)委会留存。

  新实施细则修改为: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原则上应由符合条件的老人主动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登记,提交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高龄老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高龄老人相关生存信息材料,例如老人手持当天报刊或与主流媒体新闻报道画面合照的照片,交村(居)委会留存。

  新实施细则修改后,申请人需提供社保卡,以推进社会保障卡在高龄津贴领域“一卡通”应用。同时,将委托认证所需的“老人手持当天报纸的照片”扩大到“老人手持当天报刊或与主流媒体新闻报道画面合照的照片”以方便群众。

  2.旧实施细则:

  四、申报:

  (三)  我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事项的审批权限已下放镇(街道)。镇(街道)老龄部门审批后,须留存备案,知会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并报区老龄部门备案。

  新实施细则修改为: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三)我区申领高龄老人津贴事项的审批权限已下放镇(街道)。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审批后,须留存备案,录入到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并知会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

  因高明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已投入使用,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录入该平台,即已完成报区部门备案。

  3.旧实施细则:

  五、发放

  (四)高龄老人户籍在区内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迁出及迁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新实施细则修改为:

  第八条 高龄老人户籍在区内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迁出及迁入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镇(街道)收到户籍变动情况后应及时做好发放交接工作,为其变更发放地。

  因群众户籍迁移后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不一,故作出修改以符合实际。

  4.旧实施细则:

  五、发放

  (五)高龄老人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在每年6到8月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做生存认证,可通过本人亲到、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有时间标记的照片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超过办理期限180日仍未认证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重新申请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

  新实施细则修改为:

  第十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须进行年度认证。可通过使用微信进入“高明通”小程序点击“高明养老”栏进入“高明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亲自到户籍所属村(居)办理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认证手续。领取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老人,也可使用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办理养老资格认证。年度认证全年均可办理,但两次认证之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认证期限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可重新进行认证,重新认证核准后,补发被停发的津贴。

  因高明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已投入使用,且区民政局与区社保局形成了资格认证互认机制,目前我区已可实现全年认证、掌上认证,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

  第三部分是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对各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资金来源和管理作出了明确。主要变动为:

  旧实施细则:

  六、管理

  (二)镇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新实施细则修改为:

  第十五条  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追缴的高龄津贴款项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按相应比例上缴区财政账户。

  新实施细则明确了追缴高龄津贴款项的上缴时间及去向。

  第四部分是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阐述了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限、新旧实施细则交替后的特殊个案处理方式、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民字〔2018〕110 )同时废止。不符合本实施细则发放范围的,不予发放或补发。同时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高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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