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及主要依据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我区于2018年7月发布的《佛山市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方案》(明府办〔2018〕65号),实施期限为5年,该方案于2023年7月实施满5年,出于确保政策的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经研究评估,于2023年7月决定延长实施时间至2028年7月1日。实施期间,高明区严格落实了禁养区清理和限养区整治工作,加强规范批建养殖场,工作卓有成效,进一步优化了养殖场分布格局。但在实际管理中发现,高明区生态环境现状与畜禽养殖行业发展较6年前已发生较大变化,现行禁养区划分方案未能满足高明区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需求,如应纳入禁养区的生态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陆续出台、更新,具有重要育种功能的国家核心育种场位于禁养区中。此外,现行禁养区未能形成矢量化格式范围图,不利于精细化管理。为此,须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拟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文件的制定目的
通过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划定高明区的禁养区和限养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8.《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9.《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
11.《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 GB/T 41441.1-2022》;
12.《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
1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14.《佛山市高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
15.《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明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划定范围的通告》;
16.《佛山市工业用地红线划定》;
17.《佛山市水环境治理指挥部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河库水质改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佛水治〔2023〕3号)。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养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划分方案》规定将以下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1.荷城街道
荷城街道整个辖区。
2.西江产业新城
西江产业新城整个辖区。
3.杨和镇
(1)人口集中区域:杨和镇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红线)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杨梅水厂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全部范围,西坑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3)其他生态功能区(规划红线不外延):森林公园(高明皂幕山森林公园、高明西坑森林公园、高明鹰塘森林公园、高明茶山森林公园等,规划红线不外延),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外延500米以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红线不外延)等区域。
(4)主干道路两边各100米(高明大道杨和段、合和大道杨和段、江肇高速杨和段、广明高速杨和段、一环西拓杨和段)。
(5)主要河涌:纳入河长制的主要河道[高明河(杨和段)]及部分主干河涌[杨梅河、大沙电排主涌(包括独岗主涌和电排主涌)、茶山支流]的河堤背水坡(若没明显河堤,则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线)外延500米范围,主干河涌支流和其余河长制河涌(沙水河)的河堤背水坡(若没明显河堤,则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线)外延200米范围。
(6)杨和镇所有纳入河长制的水库管理范围(塔花山水库、大坑水库、大水坑水库、大沙水库、珠坑水库、百步梯水库、茶场水库、莳禾坑水库、西坑水库、蕉坑水库、三亩石水库)。
(7)生态保护红线:杨和镇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8)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4.明城镇
(1)人口集中区域:明城镇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红线)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生态功能区:森林公园(高明鹿洞山森林公园、高明明阳塔森林公园、泰康山森林公园、云勇森林公园等,规划红线不外延),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外延500米以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红线不外延)等区域。
(3)主干道路两边各100米(高明大道明城段、合和大道明城段、江肇高速明城段、广明高速明城段)。
(4)明城镇所有纳入河长制的水库管理范围(东陂水库、仁坑水库、官迳水库、潭黎水库、茶地上水库、茶地下水库、尖峰坑水库、横江水库、西陂水库、陈村水库、飞马山水库)。
(5)主要河涌:纳入河长制的主要河道[高明河(明城段)]及部分主干河涌[歌乐涌(明城段)]的河堤背水坡(若没明显河堤,则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线)外延500米范围,主干河涌支流和其余河长制河涌(陶筑围主涌、崇步围主涌、罗格坑、崇步围支渠)的河堤背水坡(若没明显河堤,则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线)外延200米范围。
(6)生态保护红线:明城镇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7)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5.更合镇
(1)人口集中区域:更合镇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及托幼机构、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敬老院、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红线)和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合水水厂水源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全部范围。
(3)其他生态功能区(规划红线不外延):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桫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高明香山森林公园、山下森林公园、虎房森林公园,规划红线不外延),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外延500米以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红线不外延)等区域。
(4)主干道路两边各100米区域(高明大道更合段、合和大道更合段、高铜线更合段、广明高速更合段)。
(5)主要河涌:纳入河长制的主要河道[高明河(更合段)]、主干河涌[更楼河、歌乐涌(更合段)]以及影响合水水厂水源地的主要支流[白洞水、舟岗水、水井水、田村水、万屋水]的河堤背水坡(若没明显河堤,则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线)外延500米范围,主干河涌支流和其余河长制河涌(渡水涌、陇村涌、珠塘涌、大幕涌、瑶村水)的河堤背水坡(若没明显河堤,则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线)外延200米范围。
(6)更合镇所有纳入河长制的水库管理范围(业山水库、中山塘水库、停步水库、凤咀水库、分水坑水库、勒边水库、千岁正坑水库、响水坑水库、塔枧坑水库、大幕竹坑水库、大洞水库、天湖水库、尖峰坑水库、文坑水库、新围长坑水库、横村水库、水井水库、版村水库、白石长坑水库、福山水库、笋坑水库、细塘尾水库、若坑水库、草坑水库、草塘坑水库、里洞水库、长坑氹水库、陇村水库、香山水库、高村竹坑水库、黄塘水库、黄金坑水库)。其中,深步水水库范围以水库集雨范围划定禁养区。
(7)生态保护红线:更合镇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8)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6.其他
具有重要育种功能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的不划定为禁养区。
(二)限养区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考虑原划定方案的政策延续性,《划分方案》规定将以下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高明辖区范围内除上述划定为禁养区的所有区域,均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划分方案》规定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限养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符合改建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四)处罚规定
《划分方案》规定“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置”,依据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