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噪音、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拟报高明区委、区政府建议发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制定《通告》背景和必要性
群众对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关注度较高,为避免引发执法适用方面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涉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并结合2022年12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印发的《全市公安机关2022年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防范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我分局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依,切实提升管理效能。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11项内容,分别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燃放种类,申请说明,法律责任,监督范围,举报方式,解读机关,施行时间,废止说明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通告》第一项是禁止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说明,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内容,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二)《通告》第二项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说明,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明确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可燃放区域,限定燃放时间。
(三)《通告》第三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明确个人仅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四)《通告》第四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明确重要民俗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流程。
(五)《通告》第五项是禁止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说明,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明确禁止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情形。
(六)《通告》第六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一章第五条及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确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或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处罚规定。
(七)《通告》第七项是宣传教育、舆论监督范围说明,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明确宣传教育、舆论监督范围对象。
(八)《通告》第八项是明确广大市民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九)《通告》第九项是对本《通告》解读机关的规定。
(十)《通告》第十项是对本《通告》实施日期、期限的规定。
(十一)《通告》第十一项是对旧《通告》的废止说明。
三、解读机关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联系人:关国健,联系电话:8866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