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我区部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在我区部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和目的

  群众对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关注度较高,为避免引发执法适用方面的行政复议或诉讼,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涉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并结合2022年12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印发的《全市公安机关2022年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防范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有关工作要求,《通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依,切实提升管理效能。

  二、编制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等文件编制。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10项内容,分别对禁燃区域范围、禁止燃放区域不包括的地点、禁燃的特定地点、燃放种类、申请说明、法律责任、燃放安全、监督范围、施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通告》第一项是明确禁燃区域范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区中心城区扩建实际,结合中心城区人口相对稠密的特点,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作息,同时提升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效能,确保我区中心城区环保监测点数据达标,确定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荷城街道中山、岭南、金华、竹园、长安、健力、安泰、月明、育才、三洲、河江、泰华、明湖、罗西、伦埇、阮埇、苏村等十七个村居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通告》第二项是明确禁止燃放区域不包括的地点,结合我区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根据广大群众需求,经安全评估,划定沿江路以东(君御海城至滨河PARK段)、海滨公园、西岸大桥起往沧江水闸方向300米河堤段可燃放烟花爆竹。

  (三)《通告》第三项是明确禁燃的特定地点,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内容,明确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等特定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通告》第四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明确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

  (五)《通告》第五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明确重大庆祝或庆典活动申请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审批流程,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核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六)《通告》第六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处罚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通告》第七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确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相关处罚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通告》第八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明确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相关处罚规定,除依法对本人作出处理外,其监护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通告》第九项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扩大社会群体监督范围,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机关110及相关职能机关举报。

  (十)《通告》第十项是对本《通告》实施日期、期限及解读机关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