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必要性

  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影响市民生活,是城市管理的顽症之一。目前我区的历史违法建设面广量大、种类繁多,有住宅小区类、厂房类、公共设施类等多种类型。对于普遍性违建且群众有实际需求的,在目前的执法条件下组织全部强制拆除,不仅不现实,也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19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明确提出“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的工作原则,坚持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确保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健全完善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政策,逐步有序加快消化存量违法建设。因此,为妥善有效治理违法建设,有必要结合我区违法建设的现实状况,出台我区的违法建设治理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章三十九条,分别是总则、组织机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围、历史违法建设的处理、新增违法建设的处理、部门联动处理和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处置方式

  《实施意见》明确了违法建设治理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杜绝新增、消化存量”的基本原则开展。在具体处理上,综合考虑违法建设的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补办手续、整改、监管、没收、拆除等方式,对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二)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对违法建设的定义,《实施意见》所规范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其他违反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三)关于历史和新增违法建设的划分节点

  《实施意见》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实施时间(2018年4月1日)为节点,将违法建设划分为历史违法建设、新增违法建设:历史违法建设行为是指2018年3月31日前(含2018年3月31日)已完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形,新增违法建设是指2018年3月31日后新产生的或者2018年3月31日前(含2018年3月31日)开始施工且尚未完工的情形。

  (四)明确了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的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围的三种情形:一是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不严重影响规划、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安全要求、用于解决业主实际需求的建(构)筑物;二是针对“拿地即动工”及其他优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政策中出现的“边审边批”“先建后验”的实际情况,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核实前,其建设现状与规划无矛盾的;三是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出台前,已存在但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不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建(构)筑物。

  (五)关于历史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于历史违法建设,《实施意见》在综合考虑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的前提下,规定了补办手续、整改、监管、没收、拆除共五种处理方式。

  1.补办手续。对能够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妥善处理报建手续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其他文件的规定办理。同时,为促使企业积极补办规划建设手续,支持我区企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明确,对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城管部门按照《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计算罚款金额。

  2.整改。对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可予以整改并依法完善手续。同时,规定对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类违法建设,以及符合规划实施、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民生需求类的微小加改扩建设,应予以优先完善手续。

  3.监管。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可采取纳入监管的处置方式。《实施意见》列举了可纳入监管范围的十一种情形,如:强制拆除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范围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因乡村振兴发展需要而建设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但因土地指标问题未能完善用地手续的、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近期城乡建设规划暂不实施的、消防部门认为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纳入监管的违法建设必须有安全鉴定报告,确保建(构)筑物不存在安全隐患。

  4.没收。明确了适用没收处理方式的情形以及予以没收实物的违法建设的监管问题。

  5.拆除。规定了必须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的情形。同时,规定了适用拆除处理措施的两种特殊情形:一是暂缓拆除,为保障群众生存需求,规定了违法建设涉及住房困难人员唯一住房的情形下的特殊处理情形,在当事人未获得住房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设实行暂缓拆除;二是局部拆除,对必须拆除但整体拆除存在困难的违法建设,经处置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论证,如局部拆除即可消除其对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影响,达到治理效果的,可采取局部拆除的方式进行处理。

  (六)关于新增违法建设的处理

  《实施意见》明确,对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必须严格、快速处理,坚决遏制新增违建行为。同时,为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实施意见》规定了新增违法建设的特殊处理情形,即新增违法建设不侵占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处理方式。

  (七)完善了部门联动处理机制

  针对目前违法建设治理中部门合力不足,共管共治机制未健全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制定了完善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审批、验收、销售、查处等环节的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对新增违建及时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止混凝土供应等措施,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限制不动产登记机制,建立限制证照办理、限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机制。

  (八)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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