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的解读

点击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及主要依据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自2018年以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佛山市人民政府分别颁布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等一批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文件,对全省城市和佛山的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高明区的城市更新以“工改工”为主,一方面,旧厂房普遍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产业低端、违法建设、安全生产、消防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制约了我区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权属主体多,拆迁、补偿、安置等土地前期整理难度大等问题阻碍了“三旧”改造的开展。

  (二)文件的制定目的

  佛山市政府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附件5中明确了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但针对“工业提升”类中的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类型缺乏具体指导,我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计收还存在一定空白。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存在大量未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针对改造前为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续以及集体权属“三地”等转为国有用地出让的土地,需在承认历史的基础上合理计收地价,激发权利主体的改造热情,以解决我区的历史用地遗留问题。

  因此,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我分局草拟了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明确了“旧厂房”、“旧村居”、“旧城镇”的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高明区城市更新工作。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2.《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

  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

  5.《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

  6.《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佛更新〔2021〕2号)

  7.《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有关问题的批复》(佛自然资复〔2020〕82号)

  8.《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9〕9号)

  9.《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发〔2019〕47号)

  10.《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镇财政管理体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22〕4号)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包括四个章节,总共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部分名词解释;第二章为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明确了“旧厂房”、“旧村居”、“旧城镇”的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第三章为其他规定,明确了混合改造、连片改造的优惠政策,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区镇分成等;第四章为附则,明确政策解释单位及施行日期、有效期。具体内容如下:

  地价计收及土地出让收益补偿一览表


改造类型

地价计收或收益补偿

协议出让

公开出让

工改工

1.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期情形下不计收地价。

2. 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的规定执行。

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98%补偿原土地权属人。

工改居、工改商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旧村居、旧城镇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备注:1.针对旧厂房项目,改造前为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续以及集体权属“三地”等转为国有用地出让的,参照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

2.涉及“工改居”和“工改商”等功能混合的改造项目,按各部分改造面积分别计算各用途土地地价。

3.对改造面积200亩以上(含)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相应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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