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点击全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佛山市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精神,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文件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对于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的需求也随之增多。为推动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我区印发了《佛山市高明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等文件,旨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但针对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的确定未出台我区关于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未对评估流程及对象范围等进行明确。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八条指出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等的依据。
近年来,我区养老服务建设逐步发展,但对于养老服务对象缺乏统一的评估工作标准和相关指导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科学确定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等级,制定《佛山市高明区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依据
1.《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
2.《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3.《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佛民办〔2018〕86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办法》对养老服务评估的定义和开展原则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养老服务对象的评估主体、对象、内容、流程及评估结果应用,并从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两方面对《办法》进行了补充。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评估主体。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评估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
3.评估员不少于4名(含4名),且具备以下两种以上不同资质,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质;
4.建立本机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5.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是申请接受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申领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评估内容。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标准和方法,对老年人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身份特征。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
2.身体状况(能力)。主要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活动与自理、精神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定。健康体检报告、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出院小结均可作为评估其中一项依据,上述相关资料应当在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内进行。
3.居住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同住、与亲友同住等情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及照护力度等。
4.经济状况。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区分出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
(四)评估流程。
1.个人申请。评估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审查提交材料齐备后受理;
2.受理。镇政府(街道办)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评估对象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3.评估。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自承接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上撰写相关内容报区民政局;
4.审核、告知。区民政局会同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经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由镇政府(街道办)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并将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同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评估对象,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政府(街道办)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复核申请。评估对象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复核申请。镇(街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评估机构并要求其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评估,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
(五)养老服务对象评估费用补助范围。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按区、镇(街道)5:5的比例承担,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1.特困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3.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或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5. 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6.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7.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其它服务对象评估费用由评估对象自行支付。
(六)监督管理。评估机构要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养老服务工作。评估员不得与被评估机构或被评估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区民政局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区民政局、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复评情况进行督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组织,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七)附则。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养老服务且自愿申请接受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含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的老年人,由镇政府(街道办)确定集中评估时间,安排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机构等统一组织申请评估。
四、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